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3〕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林下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的,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科学规划,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创新机制,推动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为实现绿色增长、建设生态文明、率先建成两型城市和全面实现小康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利用。在维持和提高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科学合理利用经济林和用材林地林下资源,发展林下经济。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紧密结合各地自然环境和市场经济条件,合理选择发展模式和发展项目,宜种则种,宜养则养。三是坚持政策扶持,集约经营。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发展特色经营品种的种苗繁育基地和带动农民发展的龙头企业,加快形成种养加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经营体系。四是坚持机制创新,持续发展。创新机制,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引导林下产业科学发展。
(三)总体目标。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推广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技术,增强农民持续增收能力,林下经济产值和农民林业综合收入实现稳定增长,林下经济产值占林业总产值的比重显著提高。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到60万亩,年产值30亿元以上,扶持发展林下经济示范基地60家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到100万亩,年产值50亿元以上,扶持发展林下经济示范基地100家以上;全市林下经济综合效益大幅提高,参与林下经济的林农人均年增收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00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安排。各地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林地资源、农村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省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科学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在长沙县干杉、江背、果园、金井、双江,浏阳市大围山、张坊、高坪、中和、七宝山、淳口,宁乡县青山桥、喻家坳、枫木桥、菁华铺、巷子口,望城区东城、桥驿等远郊林区重点发展药材、山菌类、经济果林、野菜等林下种植业和养殖土鸡、黑山羊、石蛙、野猪、蜜蜂等林下养殖业以及林下产品采集加工;以大围山、沩山、灰汤、千龙湖、杨开慧故居、黄兴故居等精品旅游线路为依托,在近郊、森林公园及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和水源涵养保护区重点发展森林旅游、森林人家、农家乐等森林生态休闲业。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从实际条件出发,分区域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重点方向和模式。
(二)积极培育示范基地,带动产业发展。要切实解决农民发展林下经济基础设施薄弱的难题,将其纳入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市)要科学确定富有特色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建立一批集中连片上规模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积极培育一批典型企业和大户。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林下经济发展运作模式,形成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共同参与的林下经济发展局面。各区县(市)要主抓一批不同类型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组织开展林下经济发展重点县和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
(三)优化林下经济结构,推进产业升级。优化林下经济结构,支持发展市场短缺品种,不断延伸产业链条。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积极搭建农民、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平台,加快良种选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先进实用技术的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要积极促进林下经济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林业循环经济,促进林业资源高效、无害、综合利用。加强质量保证,确保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在优化森林生态效益的基础上,鼓励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生态休闲项目。
(四)壮大专业合作组织,健全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和相关专业协会,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共同参与的林下经济发展局面。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林权管理服务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林权交易机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为农民提供林权评估、交易、咨询等服务。
(五)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引导产销衔接。积极培育林下经济产品专业市场,加快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流通网络。鼓励“万村千户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利用农村流通网络优势,及时、便民、统一收购当地特色的林下经济产品,促进林下经济产品流通模式多元化发展。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利用网上交易功能拓展市场范围,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农超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经济产品延伸,促进贸易便利化。
(六)加强林权保护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林下经济发展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把林下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保护紧密结合,严格林地用途管理,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乱伐、毁坏林木。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各区县(市)要积极开展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认定和保护工作,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检测体系,确保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税费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农民自产的林下经济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给本合作社成员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加大资金扶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发展林下经济,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发展林下经济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切实加大投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并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科技、水务、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环保、供电、扶贫、移民等部门涉农支农资金按照“来源不变、管理不变、用途不乱、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加大林下经济发展扶持力度。各区县(市)要根据当地林下经济发展规模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三)实施优惠政策。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林下经济类项目,凡我市、区县(市)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类基金一律免收。对年上缴税收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林下经济类企业,按当年实际上缴市和区县(市)税额的30%、25%、20%、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实际入库比例分级负担。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以及作为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林下经济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创新信贷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特点,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估和林权抵押贷款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农民贷款覆盖面,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加强对林下产业链各环节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其货款贴息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下经济发展作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完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责任。要建立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林业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科技、水务、农业、扶贫、交通运输、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支持,形成共同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与林业产业化建设、旅游产业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方向、模式和目标,形成林下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本意见自2014年1月4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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