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发〔2009〕14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抚州市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民办教育管理,保障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无证办学的通知》(赣教社管字〔2002〕2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08〕12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无证办学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活动,强化举办者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意识,坚决取缔无证办学机构,引导广大群众把子女送到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就读,同时广泛宣传民办教育有关政策法规,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范围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为全市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重点清理在办学房屋、教学设施、消防和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家庭作坊式民办托教中心、托儿所、幼儿园和培训机构。
三、工作内容
清理整顿无证办学,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取缔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
(二)取缔已取得合法办学资格而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对为无证办学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9年4月6日—2009年4月12日)。各县(区)要迅速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无证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场所出租者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无证办学及处理意见分学校列出清单书面报县(区)政府,并将《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和清理整顿无证办学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社管科。
(二)集中整治(2009年4月13日—2009年4月26日)。各县(区)要以国家、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办学机构和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对非法办学的举办者和为非法办学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
(三)整理归档(2009年4月27日—2009年4月30日)。各县(区)要及时将辖区内所有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并将《县(区)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送市教育局社管科。
(四)公示结果(2009年5月上旬)。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无证办学清理整顿的材料汇总工作,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市教育局并向社会公示清理整顿结果。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时间表完成各阶段的任务,确保在2009年5月上旬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事关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稳定。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活动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来抓。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好头、负好责,集中精力,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清理整顿无证办学必须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力推进。县(区)和乡镇政府都要成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亲自抓,将任务层层分解,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顺利推进。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学问责机制,对疏于管理、视无证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任其存在而不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严格落实责任。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协调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是否具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清理整顿对象作出整改、撤销等决定,为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是否办理了法人登记;建设部门要重点检查校园建筑是否符合房屋安全要求;卫生部门要重点检查办学场所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防疫和健康要求;公安(消防、交警)部门要重点检查办学场所是否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学生接送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干扰清理整顿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坚决打击;物价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情况;地税部门要重点检查出租办学场所的业主是否依法照章纳税,同时向其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城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清理整顿对象进行综合执法;宣传部门要做好媒体监督和相关报道工作。
(四)狠抓重点难点。此次清理整顿,重点、难点在于民办学前教育和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密集的市、县(区)中心城区。各县(区)要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从中心城区入手,迅速推动辖区清理整顿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积极配合市中心城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坚持依法行政。此次清理整顿,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工作过程中,既要排除干扰坚定执法,又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对无证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要责其暂停招生,对照相应层次、类型学校的设置标准限期改正。对改正之后符合办学条件,并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批,经认定办学条件合格的,可为其补办审批手续,允许继续招生;对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责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做好有关清算工作。对给就读家庭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加强督促检查。此次清理整顿,市政府将派出督查小组,对各县(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坚决防止走过场,务求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也要成立督查小组,加强对乡镇一级的督查。
附件一: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情况汇总表
附件二:县(区)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一:
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情况汇总表
各县(区)教育(社会事业)局(公章)
无证办学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开办时间现有在校生(在园)学生(幼儿)(人)现有教育职工(人)校舍(园舍)面积(亩)校舍(园舍)建筑面积(平方米)存在的问题清理整顿意见备注
12345678
合计
注:1、合计数只要求填写2、3、4、5栏。
2、7栏请填写取缔或限期整顿后再颁发办学许可证。
3、8栏标明取缔后学生(幼儿)的安置情况。
附件二:
县(区)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各县(区)教育(社会事业)局(公章)
编号学校名称法定是否要求资产总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在校学生(人)教职工专职教师
代表人合理回报(万元)(亩)(平方米)中职教育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幼儿园短期培训(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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