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赋予共青城市设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文号:九府字〔2013〕29号
颁布日期:2013-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赋予共青城市设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共青先导区建设,2013年10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复了省政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共青先导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按照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能放尽放、提高效能的原则,赋予共青城行使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环保生态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实行省级计划单列”。为落实这一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共青城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明确由设区市一级政府行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全部下放给共青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二)共青城市行使设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时,涉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应向市直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其指导,不再提请市直有关部门审批。需由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共青城市人民政府直接上报,不再经九江市相关部门转报。

(三)共青城市在行使设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有关要求

(一)市直各部门要尽快建立与上述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的工作体制,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组织与协调,在下放管理权限的同时,要加强综合管理,强化协调服务,确保下放权限在共青城市得以顺利实施。

(二)共青城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与省、市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认真履行好上级赋予的职能,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管理权限下放调整后的工作衔接,协调共青城市相关部门处理好职权下放后与省市对口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相关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共青城市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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