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琵琶亭公园附属设施移交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管理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琵琶亭公园附属设施移交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管理的批复

九府厅字〔2013〕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8日

九江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七部门《关于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3〕55号)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环办字〔2013〕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九江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司法局、建设规划局、工商局、安监局决定于2013年7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法严格执法,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整治电厂、水泥、钢铁等减排重点企业环境问题。

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2.对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脱硝设施及中控系统运行情况,严查擅自停运脱硝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督促水泥生产企业加快脱硝设施建设进度,加大立窑水泥生产线淘汰力度。

3.加大对钢铁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废水污染环境违法问题。

1.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2.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污水处

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三)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推进涉锑行业、线路板蚀刻液专项整治。

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对全市涉锑采选和冶炼企业开展全面整治,查清涉锑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未取得有关手续的非法企业和污染严重、整治无望的企业建议政府关闭,促进涉锑行业结构调整。

4.摸清全市线路板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利用和处置情况。严肃查处蚀刻液、含重金属污泥等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实现危险废物集中规范处置。

(四)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山)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全面掌握全市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废水处理及医疗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情况,严肃查处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和医疗废物贮存、转移、处置中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各项整治任务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

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二)联合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各县(市、区、山)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市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

(四)加大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2013年7月15日前,各县(市、区、山)人民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九江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5日至9月)。

各县(市、区、山)人民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2013年9月20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九江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九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山)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山)人民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2013年11月2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九江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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