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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2015年民生工程要求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5〕4号)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县(市、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50元,人均月补差达到29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40元,人均月补差达到165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335元,农村的提高到295元。
从2014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
请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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