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饶府厅字〔2014〕108号

信州区、上饶县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上饶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市场长效管理机制,解决市场脏乱差现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信州区、上饶县城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依法开办、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四条中心城区菜市场实行市、区(县)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县应根据自身实际制订菜市场日常管理办法,并落实考核主体进行常态化考核。

第五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市场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市场外占道经营的查处。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质监、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菜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市场长效管理监督考核专项基金。区(县)财政拨付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菜市场管理考核奖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属地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规划、城管等部门制定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建立菜市场考核评估制度,经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报市商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中心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由市商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区(县)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菜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菜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菜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和菜市场建设标准;

(二)菜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菜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菜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十条新建居住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按适当比例配套建设菜市场。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配套建设的菜市场进行验收。

第三章开办、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开办菜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开办菜市场,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商务部门备案。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菜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并应在出租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政府提供场所的菜市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菜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四条菜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确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区(县)商务部门和场内经营者。

政府提供场所的菜市场终止经营的,由政府收回经营权,并另行确定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

其他菜市场终止经营,且没有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规划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菜市场的,政府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重新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五条菜市场转让、转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属地商务部门和房管部门办理转让、转租备案手续。

第四章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菜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合法合规经营。菜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收费标准、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环境卫生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十八条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市场信用监管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遵循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公示每日农副产品价格基本情况;

(三)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事项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四)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

(五)保证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检测、用电等设施、设备完好;

(六)发现市场内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亮照经营;

(二)明码标价经营;

(三)遵守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四)按照规定建立农副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进货的原始发票、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五)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六)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不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农副产品;

(八)遵守菜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菜市场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以零售为主的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在菜市场购买农副产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菜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属地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二)建立巡查、定期检验、投诉调查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菜市场进行监管,定期将监管情况在市场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菜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开办菜市场的,以及符合规划的菜市场未经商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菜市场,或改变菜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开发商违反第十条规定,没有按本办法规定配套规划建设菜市场的,由商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菜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由商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虽已办理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菜市场经营管理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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