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0〕72号
颁布日期:2010-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72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建三年大会战”战略,依法高效推进宜春中心城区项目建设,努力实现中心城区建设发展新跨越,特制定如下协调审批制度。

一、目的要求

通过建立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强化工程建设的土地、规划审批等管理,简化审批工作手续,规范审批办事流程,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进一步打造“阳光政府”,促进中心城区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等意见的收集和梳理,组织筹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督促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执行情况,负责做好日常联系等工作。

三、职责范围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中心城区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提出审查意见。

2、审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审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研究制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

3、对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重点项目规划选址、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提出审查意见。

4、对重大工程项目以及重点地区、主次干道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

5、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需变更规划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6、审查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7、审查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成本价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报批税费、拆迁费、占补平衡耕地开垦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成本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8、对危旧房改造建设规模、规划指标及优惠政策等提出审查意见。

9、对各道路、建筑和场地等名称的设置和更改提出审查意见。

10、协调城市规划和土地报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研究确定的事项。

四、制约机制

1、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不得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1)未取得市发改委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的;

(2)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未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规划建设、消防、环保、人防、城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并联审批的;

(4)未按“一单清”标准缴清建设规费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

(1)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2)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地块的;

(3)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权属登记等手续:

(1)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3)未按规划建设部门下发的违法建设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处理到位的。

5、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责任追究

建设项目协调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督查督办的职责,对项目审批手续的规范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并及时通报。对该审未审、已审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责任追究。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和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