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鹰府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下列区域划为禁燃区:南至320国道,北至高铁线,西至206国道,东至月湖新城。贵溪市、余江县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通告划定辖区的禁燃区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五、自2014年7月1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工信、规划、建设、环保、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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