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镇)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鞍政办发〔2015〕19号
颁布日期:2015-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镇)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镇)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

鞍山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镇)复审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国家、省爱卫会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市及海城市西柳镇进行国家卫生城市(镇)复审。为切实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镇)复审工作,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2015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15〕2号)、辽宁省爱卫办《关于对我省国家卫生城市、乡镇(街道)进行复审的通知》(辽爱卫办〔20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迎接国家、省爱卫会国家卫生城市(镇)复审为契机,全面落实全国爱卫会新颁布的国家卫生城市(镇)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再创建活动,提升城市绿化、净化、美化、亮化和各项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镇)成果,以清新、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省和全国爱卫会来鞍检查,确保顺利通过省和国家的复审,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健康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

国家卫生城市(镇)复审工作分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八个方面。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爱国卫生法规。各级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2.全市各级爱卫会应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居(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3.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4.建立全市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网络平台,使之有效运行,并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爱卫办等。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2.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置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3.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要配备2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

4.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玉佛山风景区管委会、鞍山日报社、鞍山广播电视台、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鞍山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

(三)市容环境卫生。

1.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全市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等情况,无乱扔杂物、乱吐痰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3.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4.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5.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6.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7.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8.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全市主次干道、居民区、商业区等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鞍山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

(四)环境保护。

1.杜绝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认真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3.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4.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

(五)重点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2.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4.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市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活动。杜绝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等。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杜绝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全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要符合卫生标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要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划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3.全市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制度,进一步完善防蝇、防鼠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食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健康体检关。

4.牲畜屠宰要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遵守检疫程序。

5.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要规范管理,供水单位要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要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标准。各相关单位要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要达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等。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杜绝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的任务。

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要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要达到95%以上。

3.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4.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各级卫生部门要健全精神障碍救治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要达到75%以上。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的设置要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

6.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7.各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

8.全市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等。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1.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本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JP2〗

2.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3.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爱卫办等。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全国爱卫会规定,今后对国家卫生城市实行动态管理,满3年复审一次,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区、镇予以重新确认,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再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命名。此次复审是对我市13年来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水平的再一次检验,能否通过事关重大。全市各级组织和单位是建设国家卫生城市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复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迎检为契机,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为做好迎接国家、省复审检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鞍山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迎接复审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国家卫生城市(镇)复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迎检确定的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新的国家卫生城市(镇)标准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复审前达标。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及社会各界积极投入到迎检工作当中;报社、电台、电视台要开辟专栏,集中反映近几年,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查,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一些责任不清的问题,主动协调解决,防止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督导组要加强对本组负责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国家和省检时不出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在省和国家复审中出现问题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件:鞍山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鞍山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吴忠琼市长

副组长:王忠哲副市长

赵余富副市长

张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宸宫市政府副秘书长

蒋玉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韩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高光来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员:刘晓文市编委办副主任

庞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贾志祥市交通委副主任

姚实市农委副主任

田斌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康明树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刘毅市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何玉春市教育局副局长

孙巨博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太宗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超市环保局副局长

周志辉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孟飞市水利局副局长

栗朝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彭刚市体育局副局长

张鹏权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王敬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侯斌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郎照军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峨市爱卫办主任

王海军玉佛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德刚海城市副市级干部

张晓雪铁东区副区长

吕雪威铁西区副区长

王艳立山区副区长

魏世彪千山区副区长

董哲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葛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高胜群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晓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

李万军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段长

张瑰莹鞍山日报社副总编

唐开群鞍山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叶闯鞍山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办公室主任:张刚(兼),副主任:王峨(兼)。

延伸阅读

白银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和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