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丹政发〔201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现将丹东市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新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

丹东市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汇总表

http://www.dandong.gov.cn/uploads/soft/150127/41%E5%8F%B7%E4%B8%B9%E4%B8%9C%E5%B8%82%E4%BA%BA%E6%B0%91%E6%94%BF%E5%BA%9C%E5%85%B3%E4%BA%8E%E5%85%AC%E5%B8%83%E7%AC%AC%E4%B9%9D%E6%89%B9%E5%B8%82%E7%BA%A7%E6%96%87%E7%89%A9%E4%BF%9D%E6%8A%A4%E5%8D%95%E4%BD%8D%E7%9A%84%E9%80%9A%E7%9F%A5.xls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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