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现状,有利于政府对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常务副市长杨晓光为组长,副市长胡伟为副组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锦州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统计局为牵头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力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原则,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

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及统计调查报告制度。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

完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机制。要落实由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监管和许可部门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被监管或被许可的单位基本信息报送制度。

加强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并督促本行业基层统计企业(单位)配备统计人员和联网直报所需设备,确保实现联网直报。

三、满足目标考核

我省“十二五”期间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长“二高一点”(“两高”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增长幅度要高于GDP增长幅度,城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长幅度要高于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平均增长幅度;“一点”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每年都要提高一个百分点)将作为各级政府考核依据;我市也要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服务业的基础工作、数据质量、名录库建设、联网直报率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不断强化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适当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应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机构、指定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不仅要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统计数据上报工作,还要负责所属行业的统计数据管理和上报工作,确保我市服务业各行业数据不重不漏。

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费用额度,确保调查所必要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附件:1.锦州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2.锦州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锦州市各部门和单位服务业行业具体分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0日

附件1

锦州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要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一)“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市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三)“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二、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

(一)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包括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码参见服务业报表制度中《服务业行业分类注释》。

根据《辽宁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服务业统计调查限额划分标准,服务业企业(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限额以下企业(单位)采用重点或抽样调查方法。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锦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以上14个服务业门类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市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一)反映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的指标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二)反映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的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三)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四、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根据目前政府统计工作格局和相关服务部门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及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现状,全市服务业统计遵循“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分工原则,统筹安排各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行业分工原则上应是“谁主管、谁统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要包括系统外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五、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

服务业统计由政府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统计部门

市统计局在省统计局、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及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限额以下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县(市)区增加值;负责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长效更新机制,将核实后最终确定的单位名录按在地原则及时分劈到各县(市)区、按行业主管原则及时分劈到各有关部门;建立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为主的服务业信息处理系统;负责对统计部门和限上企业(单位)进行联网直报培训,审核、提交、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协助指导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限额以上单位的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接收相关职能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并进行日常维护,接收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社会组织报表和服务业统计数据库维护,组织本县(市)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限额以下及个体经营户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指导同级职能部门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及业务统计、软件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实行企业联网直报后,按在地统计原则对坐落在本辖区的企业(单位)负责网上监管。

对拒报及存在重大数据偏差的企业(单位),统计部门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及处罚等工作。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负责行业的基本单位调查名录库,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系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分管行业范围内的限额以上企业及时准确填报调查表;按市统计局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报送本行业基层企业名录库和年报表;从今年二季度开始通过统计局统一的软件平台完成对本行业限额以上企业网上直报数据的催报、审核和报送工作。及时回应市统计局关于已报送数据质量的相关查询。

六、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统计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工作督查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在服务业统计上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加大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执法力度,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对督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拒报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附件2

锦州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晓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胡伟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张树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毕锦威市统计局局长

毕大刚市服务业委主任

王运文市交通局局长

汪洪市统计局副局长

杨连喜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张久学市经信委副主任

王杰夫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胡阳市建委副主任

孙国顺市科技局副局长

张继赢市气象局副局长

郑子敏市地震局副局长

杨松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李建辉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贾远远市环保局副局长

邢俊伟市水利局副局长

许秀亭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苗宇市公用局副局长

郭英市旅游局副局长

秦爱国市教育局副局长

于绍芳市卫生局副局长

蔡欣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李国珍市人社局副局长

马荣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晓军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韩志彬市体育局副局长

刘凌滨市财政局副局长

胡琦市民委副主任

李继昌市司法局副局长

高新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东伟市港口局副局长

宋玉平市粮食局副局长

苑丽君市档案局副局长

赵奎财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张志强市地税局副局长

安永宏市工商局副局长

阎立卿市质监局副局长

周伟锦州邮政局副局长

周鹏博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封永旭锦州银监分局副调研员

聂敬卓锦州市保险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统计局,主任汪洪(兼),联系电话:15724660352。

附件3

锦州市各部门和单位服务业行业具体分工

一、市国税局统计行业范围:全市税收分行业分税种情况(具体税种)、分行业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市地税局统计行业范围:全市税收分行业分税种情况(具体税种)、分行业基本单位名录库。

三、市工商局统计行业范围:全市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注册情况、广告业、市场管理。

四、市交通局统计行业范围: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和其他运输服务业及机动车维修、特殊职业培训。

包括地方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机动车维修、驾校。

五、市邮政管理局统计行业范围: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计行业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及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其他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统计行业范围:货币金融服务(不含典当、银行监管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其他金融业。

八、市政府金融办统计行业范围: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证券业。包括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证券市场服务、期货市场服务、证券期货监管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九、市服务业委统计行业范围:商务服务业、部分居民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包括典当业、机械设备租赁业、拍卖业、会议及展览服务等商务服务业、家庭服务业、洗染服务、理发和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

十、锦州银监分局统计行业范围:银行监管服务、其他金融业。

十一、锦州市保险协会统计行业范围:保险业。

十二、市建委统计行业范围:工程技术、测绘服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房地产活动。

十三、市科技局统计行业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含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其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十四、市气象局统计行业范围:气象服务。

十五、市地震局统计行业范围:地震服务。

十六、市海洋与渔业局统计行业范围:海洋服务。

十七、市国土资源局统计行业范围:地质勘查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

十八、市质监局统计行业范围:质检技术服务。

十九、市环保局统计行业范围:环境与生态监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二十、市水利局统计行业范围:水利管理业。包括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文服务、其他水利管理。

二十一、市畜牧兽医局统计行业范围:兽医服务。

二十二、市公用局统计行业范围: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绿化管理、游乐园、公园等相关活动。

二十三、市旅游局统计行业范围:旅行社、旅游景区管理。

二十四、市教育局统计行业范围: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

二十五、市卫生局统计行业范围:卫生。包括医院、社区医疗与卫生院、门诊部、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卫生活动。

二十六、市人口计生委统计行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七、市人社局统计行业范围:商务服务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社会保障业;教育业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中介服务。

二十八、市民政局统计行业范围: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彩票活动、社会工作、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基金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二十九、市文广新局统计行业范围:文化、娱乐业、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广告业。包括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娱乐、经纪代理、其他文化艺术、室内娱乐活动、其他娱乐业、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广告业、新闻业;文化日用品出租。

三十、市体育局统计行业范围:体育、娱乐业中彩票活动、体育经纪代理、其他娱乐业。包括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休闲健身活动和其他体育、彩票活动、体育经纪代理、其他娱乐业。

三十一、市财政局统计行业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会计及审计服务。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权力机构、国家行政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三十二、市民委统计行业范围:宗教组织。

三十三、市档案局统计行业范围:档案馆。

三十四、市司法局统计行业范围: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

三十五、市粮食局统计行业范围:仓储业。包括谷物、棉花等农产品及其他仓储。

三十六、市林业局统计行业范围: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生态保护。

三十七、市港口局统计行业范围:水上运输、装卸搬运。包括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三十八、市统计局统计行业范围: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中的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其他住宿业、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其他餐饮服务、居民服务业中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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