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补充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明确工作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市长助理依照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相关工作。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工作,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具体事项。
十、市长因故不能到岗工作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十二、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四、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发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制发规范性文件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修订、废止过时和已不合规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严格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事项管理,坚持经常清理、适时调整、不断减少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各项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充分,条件严格,标准适当,程序简单合理。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保证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须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同市政协进行民主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党派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七、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市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问题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主动履行接访职责,严格遵守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接待处理重要来访;建立领导包案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检查督办制度
三十七、建立完善督促检查制度,认真抓好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有效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八、副市长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进行全面督察,对督察事项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对市政府决定由本部门、本单位落实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报送一次工作总结。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业务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市长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
(二)通报全市形势,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参加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市长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告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讨论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传达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意见;听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调整等重大事宜;
(五)讨论财政预算、决算,财政大额投入及举债、担保事项;
(六)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八)讨论决定影响城乡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较大范围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拟由市政府实施的重大奖惩事宜;
(十)讨论决定重大信访案件、市政府为主体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内容涉及较多部门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不属于政策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事宜;
(四)研究决定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较大规模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事宜;
(六)研究专项工作政策和具体安排意见;
(七)研究决定其他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而分管副市长个人又不便自行决定的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六、上述会议的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要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提倡节俭办会,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八、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主持,一般在每周一召开。
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下一阶段工作;确定市政府一周的重要工作日程。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承办。
五十、凡拟提交上述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副市长或责成副秘书长在会前必须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保证拟决策事项情况清晰、理由充分。必要时市政府副秘书长可就某些事项提请召开会议决策。
五十一、副市长以所担任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身份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范围以该议事协调机构职责为限,不受个人工作分工限制。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向市长报告。
五十二、各类工作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一般不安排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在同一个工作会议讲话;每位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25分钟;会议安排发言的,发言一般不超过6分钟(非工作会议不超过3分钟)。
第十章公文处理制度
五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接收并提出拟办意见后呈秘书长审批。秘书长根据公文内容,按照领导分工批请副市长、市长审批,或者直接批转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五十五、公文内容为下列事项的,主管副市长审批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申请和财政核定经费的;涉及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涉及市政府出台、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尚不明确的政策适用问题的;上级机关出台政策、作出重大决定和工作安排的;市政府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作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圈阅视为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出台重大政策,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按公文审批程序送审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下达通知、通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批复下级机关的报告、意见、请示,按公文审批程序送审后,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特殊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市长签发;内容为副市长分管业务且为阶段性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对市政府部门牵头起草的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分别比照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签批程序签批后,转市委办公室。
五十八、要保证公文运转速度,每位市政府领导对一般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不在本市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转述意见);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紧急公文随时审批。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必须于一周内反馈办理意见;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进展情况,并坚持每半月续报一次,直到办结为止。
六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公务活动制度
六十一、围绕市政府的工作计划安排,按照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由秘书长统一协调市长、副市长的公务活动。
市长、副市长参加外事活动,按照市外宾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领导出访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十二、副市长有关阶段性的工作安排要定期向市长报告。每月月底和每周日前,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将下月和下周重点工作安排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定工作安排计划并提交市长碰头会议决定。
六十三、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事情和有关人事安排,由常务副市长及时向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通报;接待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应于事前向市长报告,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通报;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来辽视察的有关情况,由陪同的市政府领导在市长碰头会议上通报。
第十二章工作纪律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休假,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报备规定。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遇有突发事件,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程度提出事件级次意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根据突发事件级次,报请相关副市长或市长,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次的应急预案。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严掌握领导出席各种剪彩、奠基、庆祝、纪念、表彰、研讨等会议和活动。
七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经济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建立挂点联系基层制度,调查研究,指导工作,了解基层所急所需,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单位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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