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创建沈四线高速无烟路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铁政办发[2010] 05 号
颁布日期:2010-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创建沈四线高速无烟路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创建沈四线高速无烟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一日

铁岭市创建沈四线高速无烟路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切实解决沈四高速公路沿线环境的突出问题,改善空气质量和出行条件,实现创建沈四线高速无烟路的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实施沈四线高速无烟路创建工程涉及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体包括以上县(市)区辖区内沈四高速公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源以及在沈四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整治。

二、实施步骤

1.信息调查阶段(2009年5月1日至8月31日):各相关县(市)区对辖区内高速公路两侧的污染源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定需整治的污染源名单,并做好登记。

2.方案制定阶段(200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登记的每一个污染源进行全面分析,制定相应的具体整治方案。

3.具体实施阶段(2010年1月1日至8月31日):各相关县(市)区要按照制定的整治方案对污染源实施整治,彻底解决沈四高速公路两侧冒黑烟问题。

4.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对沈四高速公路两侧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接受省环保厅验收。

三、实施内容

1.关闭淘汰落后产能。2010年8月31日之前关闭高速公路两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淘汰目录的企业或生产线。

2.综合整治现有污染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未列入淘汰目录的企业或生产线进行大气污染源环境综合整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彻底消除冒黑烟现象。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污染源依法予以关闭。

3.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沈四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新建项目,新建企业一律进入工业园区,并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环评进行选址和布局。

4.划定限制燃煤区。沈四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限制燃煤区,在划定限制燃煤区内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积极推广液化石油气、秸秆气化、沼气、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减少烟尘污染。同时,服务区和收费站要逐步取缔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5.严禁尾气不达标车辆和冒黑烟车辆驶入沈四高速公路,各县(市)区要在沈四高速公路进出城市的主要收费站设立督查点位,由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对进出沈四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冒黑烟及尾气不达标车辆在沈四高速公路通行。同时要将相关车辆信息通报车籍所在地的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督促其维修治理,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四、组织实施

1.沈四高速公路所涉及的相关县(市)区政府是创建沈四线高速无烟路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将创建沈四线高速无烟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治理目标与任务明确,治理内容与完成时限具体,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落实到位,政策、措施有力,确保实施方案各项目标和任务按时完成。目前,已确定创建沈四线高速无烟路重点治理项目60个,请各相关县(市)区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任务。

2.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市环保局负责沈四线高速无烟路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建立与各县(市)区政府的协调机制,定期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市经委负责对相关企业进行产业政策认定,并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依法按期取缔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4.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对沈四高速公路沿线各服务区和收费站进行烟尘综合整治。

5.市公安局要配合市环保局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禁止尾气不达标及冒黑烟的机动车辆在沈四高速公路行驶。

五、实施要求

1.市环保局组织县级环保部门加强对沈四高速公路沿线环境空气质量的监察和监测,增加监察和监测频次。对已经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继续跟踪督查,防止污染反弹。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组织机构,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各新闻媒体要对创建沈四线高速无烟路有关情况进行宣传,对污染源冒黑烟等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附件:创建沈四线高速无烟路重点治理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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