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就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文号:阿署办发〔2013〕144号
颁布日期:2013-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就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就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3日

阿拉善盟就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型盟市创建,提升全民创业的层次水平,根据自治区《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内党办发〔2013〕14号)和盟委、行署《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阿党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盟就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盟委、行署"一二二三四"发展思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围绕创建自治区级创业型盟市的目标,坚持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围绕我盟产业发展布局,改建新建一批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城乡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努力培养更多的创业者。

二、建设目标

(一)自治区级重点示范性创业园暨创业孵化基地(争创国家级)1个。在盟府巴彦浩特重点建设自治区级"阿拉善巴彦浩特就业创业园暨创业孵化基地",并积极争创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园暨创业孵化基地。

(二)自治区级标准化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5个。用三年时间,在各旗、开发区、示范区各建成1个自治区级标准化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在此基础上,争取3个以上被认定为"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三)盟市级标准化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5个。用三年时间,在各旗、开发区、示范区各建设1个具有阿拉善特色的盟市级标准化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

(四)到2015年,建成10个旗区级苏木、镇、街道创业示范街、市场、创业点。

三、建设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创业场地,能够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基础设施完善,达到通水、通电、通讯、通路等"即入即开"的条件,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3.有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服务,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高创业实体的成功率。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5.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创业实体的房屋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主要功能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2.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3.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4.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服务;

5.指导、协助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三)建设标准

1.旗区级苏木、镇、街道创业示范街、市场、点:不受基本条件和功能限制,入驻实体不低于1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50人。(我盟自定标准)

2.盟市级标准化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基本达到园区建设基本条件和功能体现;城镇类生产服务仓储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2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农牧类耕地不少于300亩,入驻实体不少于8户,稳定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养殖存栏量不少于1000只。(我盟自定标准)

3.自治区级标准化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达到园区建设基本条件和功能体现;工业类生产办公服务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3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300人;农牧类耕地不少于500亩,入驻实体不少于10户,稳定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00人,养殖存栏量不少于5000只;商贸物流类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2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高新技术或文化创意类园区厂房(写字楼)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3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自治区标准)

4.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实有生产和办公服务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5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500人;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每年新入驻实体10户以上。特色鲜明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标准。(自治区标准)

5.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实有生产和办公服务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6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600人;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实体15户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高、特色鲜明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标准。(自治区标准)

四、孵化功能

(一)加快建立滚动式培育小企业的机制。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一般不超过3年,要建立创业园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孵化"中小企业的作用。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3年后出园的中小企业,要继续给予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场地等突出问题。

五、评估验收

(一)旗区级苏木、镇、街道创业示范街、市场、点:各旗区要根据上述建设标准,制定具体的认定评估办法,认真组织旗区级苏木、镇、街道创业示范街、市场、点的认定评估工作。

(二)盟市级标准化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各旗区要根据建设标准和认定条件,制定具体的认定评估办法,认真组织盟市级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评估工作,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认定结果报盟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三)自治区级标准化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各旗区要根据建设标准和认定条件,于每年8月底前向盟人社局申报,盟人社局、财政局将于9月组织认定,并将结果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四)盟市级示范性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旗区于每年8月底前向盟人社局申报,盟人社局、财政局将根据申报材料,于9月组织专家采取现场评审、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评估,对拟认定的园区、基地,在盟内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复并授予牌匾,并将结果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五)自治区级示范性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旗区于每年8月底前向盟人社局申报,盟人社局、财政局于9月组织专家采取现场评审、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评估后,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于10月进行认定,11月底结束;对拟认定的园区、基地,在自治区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予以批复并授予牌匾。

六、扶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创业帮扶政策和我盟《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阿党发〔2011〕9号)、《阿拉善盟就业创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阿署发〔2012〕173号)、《关于转发阿拉善盟创建自治区级创业型盟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办发〔2013〕66号)、《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2013〕98号)、《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3〕99号)、《转发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盟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一次性创业的补助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函〔2009〕38号)等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发展基金支持创业小额贷款的作用,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和非公经济,扶持农牧民在农牧区就近就地转产转移从事养殖、沙产业种植、物流、旅游等特色产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和自主(自谋)职业退役军人从事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病患服务等三产服务业,贷款利息从地方就业创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二)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基地,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纳入"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范围,并对被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在资金、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

(三)各旗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创业园暨孵化基地发展的需要,对入驻园区创业企业、个人租赁场地、房屋补贴(包括水电暖)进行扶持或减免。

(四)各旗区要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引导基金、风险投资等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支持。

(五)各旗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等促进帮扶政策,支持创业实体发展壮大、带动就业政策。

(六)各旗区可制定与当地实际相适应的推进就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吸引投资、创业、人才的优惠扶持政策,符合创业就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的,可从当地配套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资金支持。

七、考核与奖励

各旗区要将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目标化管理。盟人社局、财政局于每年11月下旬,对就业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年度计划进行考核验收,并依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内人社发〔2013〕42号)文件,落实奖励政策的要求,对被认定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盟、旗就业创业发展基金列支(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对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由自治区和盟、旗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对认定为盟市级示范性、自治区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由盟和旗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对认定为盟市级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点的,由盟和旗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对认定为旗区级苏木、镇、街道创业示范街、市场的,由旗区给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对未按要求完成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目标的旗区,不再享受盟级就业创业发展基金补贴政策。

八、健全服务体系

(一)加强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1.自治区级标准化以上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要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配备2名以上熟悉创业就业政策、服务意识强的工作人员,所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各地财政承担。自治区级标准化以下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要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立2名专职联络员,负责园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具体事务。

2.各管理服务机构或专职联络员要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公开公示和限时办结制度,公开服务内容,简化办事程序,兑现服务承诺。

3.各类创业园实行管理服务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

(二)积极提供多项创业服务

1.盟、旗(区)在建设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过程中,要将园区、基地功能、规模、创业项目设计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及时做好创业项目征集和开展创业培训以及创业相关手续的准备工作。

2.盟、旗(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全面承担创业园内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实施工作;组建创业服务专家团,为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指导创业者制定创业计划和开业方案;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代理服务,帮助创业者落实扶持政策,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把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选择一批成功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合格学员提供创业实训场地,传授创办企业经验。

4.收集和开发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及时对社会发布,向创业者推介。

(三)规范创业园的管理工作

1.规范创业园区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应当与所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收支管理。创业园场地费等收入要建立专户,封闭运作,专款用于水电费减免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创业服务无关及财务管理规定以外的支出;定期向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上一级业务主管、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把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高校毕业生、转移转产农牧民、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要把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建立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分步推进,明确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目标、总体布局、建筑规模、基本功能、资金保障、运作机制和阶段性工作要求,指导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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