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榜”发布及奖惩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巴政办发〔2016〕2号
颁布日期:2016-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政办发〔2016〕2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榜”发布及奖惩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榜”发布及奖惩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8日

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红黑榜”发布及奖惩制度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内政发〔2014〕10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政发〔2014〕108号),加快推进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制度化建设,现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榜”,发布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建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企业产品质量、环保信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纳税情况、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等企业、单位、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将全面建立,同时全市将逐步推行行政性、监管性、市场性、社会性、司法性等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在管辖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给予政策性鼓励。逐步实现全市各地各部门、各类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逐步实现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多部门、跨地区、跨领域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三、组织分工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金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河灌总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信访局、市食药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盐务局、市邮政局、市烟草专卖局、乌拉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巴彦淖尔银监分局。

(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完善信用巴彦淖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榜”发布平台,收集、整理市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市发改委每月集中在“信用巴彦淖尔”网站(http://bynecredit.gov.cn/)发布一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榜”,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原则上通过官方网站、媒体或其他形式随时更新发布。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及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所属行业企业的上榜、发布标准,并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三)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榜”,加大诚信建设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发布诚信企业和优秀个人表彰决定及先进事迹。

(二)市食药监督和工商局发布食品药品信用等级和异常企业名录。

(三)市质监局发布企业产品质量情况。

(四)市环保局发布环保企业诚信情况。

(五)市经信委发布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

(六)市住建委发布建筑市场诚信情况。

(七)市安监局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

(八)市国税局、地税局发布企业纳税信用情况。

(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十)相关成员单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发布相关领域“红黑榜”

五、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一)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相关规定表彰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奖励各类守信自然人及企业,并在住房、养老、就业、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二)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环保、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税务、工商、银行和法院等领域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并在资金、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信用类别,使守信者受到奖励。

(四)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区信用奖励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

六、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一)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定期检验、评先评优、信贷安排等工作中,应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戒。

(二)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并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三)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视情节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四)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发挥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的积极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五)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区信用惩罚联动,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信用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社会法人,视情节可采取下列措施。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2、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荣誉称号。

3、两年内限制或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4、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限制高消费等其他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化建设。要组织一名分管领导亲自督办此项工作,并指派一名信息联络员做好信用信息报送工作。

(二)注重沟通,加强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配合做好诚信“红黑榜”发布和各行业间沟通衔接工作,在具体奖惩措施上实现结果互认。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5号前报送上月相关信用信息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603室),如有紧急情况请及时报送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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