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集约节约用地水平,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4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4〕144号)要求,结合我市上半年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和各地区用地需求,现就下达2014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情况
为保障各地区的用地需求,综合考虑全市上半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率、供地率及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情况,确定将2014年自治区下达我市的10275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部下达到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下达计划指标包括安排北梁棚户区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4500亩,自治区重大项目单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665亩,土右旗扩权强县试点单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140亩。下达各旗县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详见附表。
二、土地利用计划实施要求
(一)提高土地组卷报批质量和效率。今年三季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分配下达自治区预留计划指标。鉴于我市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上半年计划指标使用率较低的实际,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提高新增建设用地的组卷报批质量与效率,确保年内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
(二)提高土地供应率。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强度,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对2014年新增用地需求和供地计划进行合理排序,提高土地供地的科学性,对年内不具备供地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使用计划指标。
附件:2014年度下达各旗县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表
2014年8月29日
附件
2014年度下达各旗县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表
单位:亩
序号
旗县区
下达指标数
合计
农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1
昆区
150
75
75
75
2
青山区
2025
1575
1545
450
3
东河区
300
255
255
45
4
九原区
600
375
375
225
5
石拐区
1590
975
930
615
6
白云矿区
600
150
0
450
7
土右旗
1140
600
600
540
8
达茂旗
2250
1500
75
750
9
固阳县
900
450
450
450
10
稀土高新区
720
570
570
150
合计
10275
6525
4875
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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