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文号:赤政办字[2013]225号
颁布日期:2013-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13年9月22日

赤峰市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共享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以政府出资为主体,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我市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

二、基本原则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应补尽补”的原则。

三、供煤对象和范围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水平的常住在籍农牧户。

四、供煤标准和时间为低收入农牧户每年供应1吨冬季取暖用煤,原则上供应实物煤炭;没有条件组织供煤的边远农牧区,也可按每户600元标准发放货币补助。

供煤期限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9月底前结束。

五、供煤责任主体和方式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的责任主体。要做好低收入农牧户的调查、核实、统计上报工作,并制定具体的供煤实施办法;要根据当地农牧户取暖用煤习惯,确定供应煤炭的质量标准;要鼓励动员当地煤炭生产企业通过对口帮扶的形式,就近向当地农牧户赠供煤炭,不足部分由旗县区政府采购方式供应。配送方式利用旗县区、苏木乡镇的煤炭经营企业送煤到户。

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汇总上报信息等工作,根据各旗县区上报的低收入农牧户数量,经市扶贫办、统计局核对后,下达全市供煤计划和资金补贴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划拨落实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供煤工作情况。

六、资金来源实行政府采购煤炭和发放货币补助的资金来源,由自治区财政补贴40%,其余部分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分担。

七、组织实施(一)准备阶段(9月30日前)。各旗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调查和统计低收入农牧户的基本情况并汇总上报。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低收入农牧户统计数量以正式文件形式于9月30日前上报市安监局。

(二)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核对各旗县区低收入农牧户数量,及时报请自治区政府划拨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各旗县区实际下达全市供煤计划和资金补贴计划,确保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具体供煤工作由各旗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25日)。各旗县区政府要及时对本地区本年度供煤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10月25日前报市安监局。

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2013年供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旗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要立即成立领导组织,统筹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供煤任务。

(二)周密组织实施。各旗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做好低收入农牧户数量统计核定工作,确保数字准确无误。对低收入农牧户确定、供煤或发放货币补助等环节,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避免引发矛盾、纠纷等问题。

(三)强化跟踪督查。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各旗县区供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要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掺杂使假等违纪违法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人:王成联系电话(传真):883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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