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总体要求,切实推动我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府决策决而有行、行而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务督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要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使政务督查工作在推动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明确督促检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

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市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发布文件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来的文件或要求进行督查等。重点为以下9个方面:

(一)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事项;

(三)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

(五)上级领导机关要求贯彻执行或者回复的事项;

(六)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要求我市政府督查办理的事项;

(八)自治区、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事项;

(九)新闻媒体和内部刊物反映我市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批评和建议,经市政府及办公厅领导批示需督查落实反馈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国家、自治区及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首位。对市委、政府及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对市政府会议决定中需要本地区、本部门落实的事项,都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

三、完善督促检查工作的运行机制

推进督查工作,要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跟踪督查、书面督查、督查调研”等多种方法。督查方式上采取“指定看点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明访与暗查暗访相结合、督查工作与考核评比相结合、督查活动与新闻监督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督查活动,切实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运行机制上重点为以下6个方面:

(一)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权责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市委、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各旗县市区、各部门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并将督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按时上报。对于重大决策事项,要迅速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要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根据督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交流情况,充分发挥督查工作最佳效能。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协调的督查事项,必要时可报请市政府协调。

(三)完善政府决策。督促检查是发现问题和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完善政策的重要渠道。要加强对督查情况的调查研究,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反馈,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

(四)发挥监督作用。督查工作是政府自我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并注重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结合,研究在政府管理和绩效考评中发挥督查工作作用的方式。

(五)严肃行政问责。市政府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落实工作抓得好的单位及时表扬;对措施不得力、落实工作迟缓的通报批评;对敷衍推诿、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六)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市政府对各旗县市区、各部门开展督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为:督查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督查反馈材料的质量和时效情况,督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督查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考核评比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督促检查工作长效机制

在新的时期,督促检查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内容,为全面适应市委、政府对督促检查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和工作实际,要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领导督查与督查机构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到每一项重大决策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同时,要注意发挥督查工作机构和专职督查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并提出具体要求。督查工作机构及督查人员要按照领导要求、督查工作规则和程序,积极开展督查工作。

(一)完善督促检查工作领导体制。各旗县市区、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的主体,“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情况,支持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部门和中区市直单位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协调,高效优质履行职责。

(二)抓好督促检查队伍建设。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机构,配齐配强督查人员,全面发挥督查机构在抓落实方面的组织、综合、协调作用,抓好催办、查办、通报、评价等工作。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设专职主任,要适当高配,同时配备至少2名与新时期、新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督查人员。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及驻市中区直单位督查工作建制,要求由领导干部兼任本部门督查工作责任人,并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配备1名专兼职督查人员,要把有基层和机关综合部门工作经验、有较强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协调和处理问题能力、综合素质全面的干部选拔到督查工作岗位上来,鼓励和支持督促检查机构和人员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工作条件。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的(内党发〔2007〕13号)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让督查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明确授予其必要的督促检查权力,可参与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置。为督查部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实地调研提供便利;各级政府督查室人员要列席政府常务会、办公会等相关重要的会议;为督查工作提供交通工具和现代化办公设备;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督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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