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通政办发〔2015〕69号
颁布日期:2015-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在2015年12月底前,按《通知》要求完成环境保护大检查和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报备及向社会公开工作,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二、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综合整治力度,重拳打击违法排污,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三、要大力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和执法稽查监管责任追究工作,积极推行“阳光执法”,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严格落实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社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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