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科学、合理地调整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布局,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市药品零售业健康、诚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通辽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

(2011—2015年)

一、总则

(一)目的。

为科学、合理地调整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布局,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市药品零售业健康、诚信发展,根据通辽市行政区域规划及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特制定本规划。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三)原则。

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巩固两网。

二、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通辽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变更。

(二)区域。

1.区域的划分。

规划中对区域的划分以苏木镇(街道)行政区域为一个基本单位,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根据当地所属区域的类型而定。

2.区域的类型。

依据苏木镇(街道)面积、人口总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建设进程、地理环境等因素,参考人口流量,设置A、B、C3种区域类型,其定义如下:

A类区域:科尔沁区主城区的街道。

B类区域:通辽开发区、各旗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及中心镇。

C类区域:A、B类区域以外的苏木镇。

(三)区域内设点标准。

A类区域:

科尔沁区主城区的街道,按每万人不超过5个零售药店、与相邻最近的药店距离300米以上进行设置。

B类区域:

通辽开发区、各旗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及中心镇,按城镇人口每万人不超过4个零售药店,与相邻最近的药店距离200米以上进行设置。

C类区域:

常住城镇人口在3千人以上的苏木镇,按每个苏木镇不超过3个零售药店,与相邻最近的药店距离100米以上进行设置。

常住城镇人口在3千人以下的苏木镇,按每个苏木镇不超过2个零售药店,与相邻最近的药店距离100米以上进行设置。

(四)区域设点的引导原则。

1.按照本规划的总体原则,对药品零售企业数量已饱和区域内新药店的设置予以限制,鼓励到未饱和的区域开设药店,鼓励现有药店向未饱和的区域变更经营地址。

2.在符合本规划的前提下,鼓励设立有药品配送中心、且达到完全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

3.科尔沁区主城区、各旗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药店可向外迁址;科尔沁区主城区、各旗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外的药店原则上不能向科尔沁区主城区、各旗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内迁址。

4.新开办药店1年内不得变更地址;原有药店在变更地址后,1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地址。

5.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日用百货综合商场(市场)可允许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在其内开设1个直营或连锁门店,其数量、距离等不受规划限制;人员资质、面积等应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这类药店不得迁出原大型日用百货综合商场(市场)。

三、规划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和分工。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

2.各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按照本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规划对各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4.通过审批的实施方案,应向社会公布。

(二)监督、评估、调整。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作出调整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审批前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划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认识。

2.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者的事前服务工作,让申办者了解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所需条件和申办程序。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网站上公布全市药店的分布等相关信息,方便申办者查询。

(二)审批中的审查工作。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要按审批事权划分,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2.申办者必须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资料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和经济后果由申办者自己承担。

(三)审批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1.加强对已开办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擅自减少经营面积、驻店药师兼职或不在岗、连锁企业未按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等降低经营条件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公布审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复查。

五、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两网:指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

苏木镇、街道:指行政辖区。

(二)制定和解释部门。

本规划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三)实施生效。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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