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公布如下:

一、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加强对本单位、行业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七)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八)定期报告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重要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具体职责

(一)市公安局(含市公安消防支队)。

1.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3.指导各地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年度考评内容,落实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管理;

4.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5.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6.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

7.组织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8.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9.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2.督促在产业政策、规划制定中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3.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把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系统内各单位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搞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安全。

(四)市教育局。

1.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实施;

2.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3.做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民政局。

1.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2.把消防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并作为城乡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3.督促、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殡葬管理服务所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六)市财政局。

1.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国家、省、市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督促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做好重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减少火灾危害;

3.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八)市国土资源局。

在土地审批、用地指标方面优先考虑并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土地征用工作。

(九)市规划局。

1.督促做好城镇消防规划的制订和修编工作;

2.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3.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管理和督促实施消防规划工作,负责城市消防供水管网(含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监督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3.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市场,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安全;

4.指导、监督实施消防行业管理标准;

5.做好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装饰装潢业、风景名胜事业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规范住宅和房地产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管理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提高城镇住房消防安全条件。

(十一)市交通局。

1.督促指导全市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建设施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2.负责对所管辖的营运船舶、浮动设施的防火结构、消防设施以及消防用品等实施法定检验;在所管辖的通航水域中,依法对营运船舶、浮动设施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统计和调查处理因火灾、爆炸引起的水上交通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市农业局。

1.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农作物收获季节的消防安全;

2.负责直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4.协调指导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

(十三)市文化局。

1.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

2.督促、指导全市公共文化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娱乐场所、文艺演出活动等的消防安全工作;

3.指导、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5.引导文化娱乐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有效化解火灾风险;

6.负责市文化局及其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指导、协调、督促相关生产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责任险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危化品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矿山领域涉及易燃、易爆、火灾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4.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生产单位重特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十五)市卫生局。

1.督促所辖医疗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将消防工作纳入医院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4.积极参与组织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

(十六)市体育局。

督促、指导全市体育竞赛、竞技运动、综合性运动会及群众性体育活动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十七)市工商局。

1.依照法规将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作为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2.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质监部门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十八)市林业局。

制定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森林火灾预防、防火宣传和森林灭火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加强对消防重点产品的质量检查,检查情况通报相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负责对防火类产品标准备案;

3.负责消防设施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二十)市市政管理局。

1.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3.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许可证。

(二十一)市旅游局。

1.把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点区规划和开发建设;

2.将消防安全纳入全市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内容;

3.与相关部门共同对旅游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审定工作;

4.组织对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住宿设施、旅行社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5.把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所属国有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二十三)市商务局。

1.负责把消防安全纳入商品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业行业规划。督促商品流通领域、餐饮服务业业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直属单位或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会和招商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二十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将消防安全纳入全市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供电公司。

负责电业系统消防安全,严格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努力减少电力火灾事故。

二Ο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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