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烟政办发〔2012〕66号
颁布日期:2012-06-24失效日期:2017-06-23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通信权利,推动邮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山东省邮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国家保障、政府支持、行业监管、企业承担”原则,加快全市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保障机制,完善服务功能,推进邮政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可持续发展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满足群众用邮需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5年,农村边远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邮政设施基本完善,全市邮政局(所)设置达到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要求,农村边远地区基本完成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和行政村村邮站、邮政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实现乡乡设所、村村通邮;城区主要公共场所及其他便民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每个社区设置1处邮政便民服务点和1处邮政助农取款服务点,城镇居民楼实现每户1个信报箱;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邮件全程时限、投递频次和深度达到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要求,城镇居民楼信报箱通邮率达到100%,插箱投递到户率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

1.将邮政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原则,研究编制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确保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将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基层规划,将乡(镇)邮政局(所)、村邮站、邮政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等分别纳入乡(镇)、村庄建设规划,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一并考虑、统筹安排。

2.加快邮政营业场所建设改造。支持邮政企业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根据服务区域、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要求,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在建设开发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和改造旧城区时,同步规划配套邮政服务设施,实现与区域建设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征收拆迁邮政局(所)、信筒(箱)和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与邮政企业协商,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未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拆迁。原地或异地重建的,要保证营业面积不减少、服务标准不降低和社会用邮方便,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较大的车站、机场、高等院校和宾馆等也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3.推进邮筒(箱)和信报箱建设。邮政企业应依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在公共场所、社区和其他便民场所设置邮筒(箱),满足群众用邮需求。要依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要求,做好邮政报刊亭规划、选址、安装等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营管理。城镇居民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信报箱,新建城镇居民楼要将信报箱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建设;对未设置信报箱或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已建成城镇居民楼,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订信报箱补建更新方案,采取以奖代补等措施,规范居民楼信报箱设置,提高信报箱普及率。邮政设施产权主体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邮政设施正常使用。

4.推进邮政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支持邮政企业按照“钱到卡、卡到户、机到村、取在点”的模式,广泛开展邮政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满足交通不便、金融服务缺失地区农民的小额取现需求,改善农村支付环境。

(二)着力提高邮政普遍服务质量水平。

1.健全邮政普遍服务网络。邮政企业要整合邮政服务资源,进一步健全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网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级部署,加快便民服务站等邮政服务延伸网点建设,构建便民综合服务平台,并充分依托平台开展邮政普遍服务。

2.加强农村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建设。将邮政普遍服务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抓好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给予重点支持,将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公共服务场所和人员,创新村邮站建设和运行模式,探索建立村邮站运营长效机制。

3.强化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邮政企业要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强化质量管理考核,开展邮政普遍服务运行状况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用户用邮合法权益,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打造现代邮政服务品牌和管理体系。

(三)切实加强邮政普遍服务政策扶持。

1.落实邮政设施建设用地政策。依法划拨邮政局(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经审批可减缴、缓缴。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用房,原则上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邮政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2.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财政扶持。认真研究制订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工作实际,加大邮政普遍服务财政支持力度。

3.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将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围,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工商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手续。邮政企业依据城乡规划设置的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等服务设施,按规定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市有关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为我市承办的文化、经贸、体育等大型活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推广具有港城特色的邮政文化产品,并提供便利条件。

4.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车辆优先通行权。开通邮件运递专用车辆绿色通道,对经核准的邮件运递专用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组织领导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城管、农业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加快发展。邮政企业作为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要认真贯彻邮政法律法规,积极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23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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