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4〕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小微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对当年接收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同级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招收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占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所在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80%的标准,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自2014年起,对市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各级要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区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统筹实施好选调优秀毕业生、“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
(一)落实“三支一扶”服务期间及期满保障待遇。各区(市)应按标准及时、足额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服务期满后,原服务单位需要且本人有意愿继续服务的,服务期可延长1年。各区(市)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当年“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期满人数30%的比例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在基层服务的年限计算为工龄,试用(见习)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在服务期内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工龄。
(二)加强对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服务。各区(市)要将服务期满未就业的大学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进行实名登记,纳入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及时掌握就业动态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搞好跟踪服务。自2014年起,各区(市)要于每年第4季度面向历年期满未就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举办专场人才招聘活动。
(三)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潜力。到各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服务部门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要健全体制机制,支持更多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区(市)要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全面实现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一)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对在生源地和求职地登记未就业或失业的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都要纳入就业见习招募范围,确保有见习需求的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全市每年组织1000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企业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各区(市)要对现有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在评估认定一批就业见习市级示范基地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省级示范基地评选工作。2014年起,市直见习补助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各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各区(市)要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创业培训五年规划,单列“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专项计划”。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适合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培训的毕业生,要主动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经鉴定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有关政策。
四、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下同)创业引领计划,每年引领不少于600名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参与率不低于5%。
(一)强化创业政策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型小微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有关条件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大学生,首次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留学回国的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开展“1+3+1”创业指导服务,定期举办全市创业创新大赛。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落实好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最高额度10万元、为新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创业大学生,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不予贴息。对开办“网店”的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整合市级各类用于支持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基金,结合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充分发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创业教育培训实训。各高校要将创业创新教育纳入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开发创业创新课程,培养大学生创业创新意识和实用技能。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15年起建立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据此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各区(市)要优化整合创业培训实训资源,积极组建创业学校,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实训。要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加强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创新培训实训方式。
(四)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高校和区(市)均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大学生创业园。每年评估认定3-4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按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区评估认定。各级要依托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供项目推介评估、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小额担保贷款及其他融资支持、就业保障、法律维权、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一)不断推进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为毕业生提供系统、全面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快制定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方案,进一步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设置。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结合民营企业招聘周、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全市每年组织不少于40场的毕业生就业集中招聘活动。
(二)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重点帮扶。各级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要加强特困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管理,确保在毕业生离校前将求职补贴发放到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带头招录残疾毕业生,将持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纳入特困毕业生范围,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建立就业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市)、各高校要加强对接,加快招聘信息全市联网,积极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快枣庄大学生微信平台建设,建立就业工作主动服务模式,打通毕业生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
六、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市人社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要简化毕业生手续办理。毕业生回枣庄报到地点,由生源地改为户籍地。省外院校枣庄生源毕业生直接到户籍地所在区(市)人社部门办理网上账户激活和实名制登记。毕业生与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或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取后,由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简化为办理备案手续。毕业生到各区(市)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七、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工作合力
各级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重要位置,力争实现2014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85%以上,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要大力宣传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毕业生基层就业及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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