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鲜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鲜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鲜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85号),严防私屠滥宰及病害肉品流入市场,规范肉类经营行为,更好地保护国家名优品牌,正确引导消费,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现就进一步加强冷鲜肉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冷鲜肉品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对冷鲜肉品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肉品市场销售信息,冷鲜肉品进入市场销售,产品代理商和经销商须在临汾市商务局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定点办)办理备案登记,提供该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定点屠宰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税务登记证、区域委托销售协议(销售模式和网点设置情况)、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以及肉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疫区证明及相关标识证明。经备案登记后,按规定上市销售。
二、严格规范冷鲜肉经营行为
1.代理商应具备冷藏、运输等条件,在城区销售实行定点批发,申报抽检,凭证上市,冷链经营。按照国家有关冷鲜肉标准,从生产、运输、存放、销售须全过程具备冷链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不得向未进行备案登记的经销商批发冷鲜肉,不得进行分割加工批发。对每批次购进肉品,必须当日向市定点办上报与购进肉品数量相符的随货同行手续、“瘦肉精”检测、违禁药物无残留等报告单,并到指定场所,由商务、畜牧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抽检复验合格后,发给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方可在城区定向批发销售。未进行申报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肉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各品牌冷鲜肉经销网点必须具有冷藏柜(库)、展示经营柜等设施设备,终端销售必须符合冷链经营要求。不得对酮体冷鲜肉进行分割加工销售,不得交叉经营其他厂家的肉产品,不得销售病害、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肉品,严防私宰、病害等肉品混入冷鲜肉。
3.代理商、经销商要建立统一购销台账和信息报送制度。代理商对每批次肉品购销情况要进行详细登记,经销商对每天肉品销售情况要进行详细登记,定期向市定点办报送信息报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严格实行区域销售制度
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A类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合格肉品,在符合国家有关肉品运输规定的条件下,可在全市范围内流通;未取得该认证的A类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合格肉品,在符合国家有关肉品运输规定的条件下,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流通。对投资少、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运输条件差的B类畜禽屠宰场,其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乡、镇),不得跨区和进入城区销售。
四、认真开展肉类诚信经营
在城区农贸市场、外埠冷鲜肉专营店和超市范围内,开展肉类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和“放心肉示范店”工程,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符合标准的肉类经营商,由商务、工商、畜牧部门联合授予“放心肉示范店”标识牌,并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授牌后出现违规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摘牌,并在媒体曝光。
五、强化监管,健全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安全监管体系
市畜禽屠宰和检疫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商务、畜牧、工商、质监、食药和公安等部门召开会议,就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对违规经营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备案登记、检疫检验、“三章两证”、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形成“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产品有标识,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消费者肉品食用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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