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全省“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32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坚持以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为重点,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主线,以“十项制度”为保证,继续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继续推行法定代表人承诺制,明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企业各个层级、各类人员、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行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每个煤矿都要配齐“六大员”(矿长、分管安全副矿长、分管生产副矿长、分管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总工程师);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配齐“五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机电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在其他行业要比照煤矿、非煤矿山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人员。通过强化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各项规章制度。在全市工矿商贸等行业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构筑群防群控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县、乡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继续完善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要加强监管执法,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逐步增加安全生产的权重,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及重点工作,要细化分解到各乡(镇)、企业及班组,层层签订责任书,并严格执行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做到责任分解全覆盖,考核全覆盖。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加大事前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规定,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视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纠正“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交通运输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违章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县(市、区)、乡(镇)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要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防事故”活动,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和其他方面予以制裁或限制。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27号)要求,继续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冶金、工矿商贸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覆盖所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结合矿产资源整合,认真做好地下矿山防透水、防火灾、防坠罐、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采空区塌陷等六个重点环节的整治管理和露天矿山违规开采、排土场违规建设等重大隐患的治理。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推行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继续做好尾矿库的闭库治理工作。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措施。严密防范建筑施工坍塌坠落以及农业机械、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其他各行业领域安全事故。
(二)突出加强煤矿安全治理。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八条规定。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火灾严重等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
(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和行业安全准入,抓紧制定出台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四)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切实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强力推进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和申报备案,督促企业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五、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大力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煤矿典型灾害防治、矿山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防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
(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国发23号文件和省政府24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确保按期投入应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行业领域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大淘汰改造力度,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升级,引导高危行业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
(三)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建设,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事故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救援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建设。健全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次生灾害,提高突发事故应对能力。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
(一)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推行“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安全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快推进煤矿保留矿井升级改造步伐,发挥整合主体企业优势,提高矿井生产机械化、管理规范化水平。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园入区”工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二)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要强化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确保教育“时间、质量、效果”三落实,努力提升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全部进行“三级教育”和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岗前培训至少要达到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生产经营企业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至少要达到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要建立职工就业准入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办好职业学校,积极推动各类企业用工实现由招工向招生的转变,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强安全学科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推动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强化全民安全意识。积极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七、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积极稳妥的推进全市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伤保险待遇,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研究制定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二)继续加强安全法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知识。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要扎实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大力推动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乡镇(街办)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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