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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O]145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O]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属全国严重缺水地区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关于促进节约用水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406号)要求,我市从2009年开始征收城镇公共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截止到目前,我市城镇公共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展缓慢且不平衡,仅有孝义市、汾阳审、交城县和交口县4个县(市)开征,其他9县(区)至今分文未收,严重影响到全市水资源科学利用和水资源费征收任务的完成。
为落实回良玉副总理在2009年初全国水利工作会上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保障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协调水利与城建部门,尽快建立征收机制,遵照省、市相关要求,按规定标准立即开征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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