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57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1〕8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性质,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监督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服务民生,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原则,有效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消除不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卫生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食品摊贩以及“小饭桌”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如商场、超市、专营店、集贸市场等)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坊现做现卖的熟食、面条加工、糕饼业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有形市场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豆制品、豆芽类小作坊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户散养的畜禽类及水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六)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类动物散养殖(饲料、销售和贩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检疫。

(七)水利局负责水产品散养殖(饲养、销售和贩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

(八)商务局负责畜禽类私屠滥宰监督管理和取缔工作。

(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早夜市液动摊贩的占道经营等行为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监管。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把食品安全监管当做关乎民生大事来抓,树立长期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强化职能,积极行使监管职权,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密切配合,主动监管。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不得推诿扯皮。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做好无缝衔接,不留监管死角。

(三)严明奖惩,落实监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任何非法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的行为要坚决严惩;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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