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0日
运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自1980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来,我市的地名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自然村名称、居民地名称消失,新生地名大量涌现,原有地名变更频繁,地名信息老化、内容单一、手段落后,严重制约着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对地名资源的需求。
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范围、任务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
(二)普查任务:查清全市范围内地名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
(三)具体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三、时间安排
按照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统一安排,我市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运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各开发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地名普查工作。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1.市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是按照省政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研究制定地名普查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二是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三是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四是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五是审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六是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市地名普查办职责
一是制定运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二是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三是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四是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五是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六是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市、县(市、区)地名普查数据库;七是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八是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九是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现势性。成员单位日常联系采取联络员及通报制度。(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
五、方法步骤
结合实际,具体划分为几个步骤
第一步,工作准备
(一)成立机构。各县(市、区)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建立专门工作机构。
(二)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市、区)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并于10月初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三)培训人员。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和市、县两级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各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地名普查工作量组建有经验、能吃苦的普查员队伍进行业务培训,配置专用办公室及普查所需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四)收集资料。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第二步,实地踏勘
(一)依靠各成员单位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核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
(二)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第三步,地名标准化处理与地名设标
(一)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二)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设置地名标志。
第四步,完善数据库
(一)地名普查办负责对各部门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并整理汇总。
(二)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第五步,成果制作
(一)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
(二)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三)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四)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五)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六)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第六步,验收上报
(一)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整改完善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进一步核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二)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同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步,成果利用
(一)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市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二)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二)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市、县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逐级上报市、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县(市、区)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1.运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运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运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组长:王殿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徐志英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百选市民政局局长
杨敏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吴顺虎市编办副主任
姚志敏市发改委副主任
薛清华市经信委副主任
范创业市教育局调研员
周鑫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国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克义市住建局副局长
冯建军市规划勘测局总规划师
鲍师宣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畅良臣运城公路分局副局长
王俊武市水务局总工程师
武建虎市水文局副局长
奥卯辰市林业局调研员
刘冰珍市园林局副局长
董建宏市科技局副局长
赵巧云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副主任
亢跃辉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狄泰生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范桂萍市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
王永平市安监局副局长
贾文生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扎西市统计局副局长
吴丽宏市旅游局副局长
史清华市文物局副局长
李立勇市商务局调研员
廉顺生市质监局检测所所长
杨冰辉运城市邮政分公司副总经理
林奎市宗教局副局长
程占胜运城民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武虹市地方志副主任
肖发南运城军分区参谋长
杨虎臣运城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杨敏(兼)。
附件2
运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督促和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负责地名成果的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资料的登记;负责行政区域、社团等资料的登记。
市编办、市质监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供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地方保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街路巷、桥梁、广场等)、大型建筑物、全国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乡建设规划、居民住宅区、大型建筑物、道路规划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运城市公路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成果和国道、省道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市水文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区、林场、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及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公园、街心花园、绿地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牧区、牧场、饲养场及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设施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运城市邮政分公司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邮政网点、邮政编码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以及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运城市民航机场有限公司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市地方志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和各类政区、历史地名的沿革等基础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运城市供电公司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
运城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提供保障工作。
注: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提供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自然村、小区、市场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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