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12]76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20号)精神,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我市地质灾害主要类型是崩塌、地面裂缝、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崩塌主要出现在公路、铁路两侧、建筑物附近切坡地段和陡坎地貌区;滑坡主要出现在地势高差较大的黄土层覆盖在粘土质基岩倾向与坡向一致的接触面出露地表的地区;泥石流主要出现在沟谷河道,多由人类活动形成堆积物堵塞河道沟谷,在洪水季节易形成灾情;地面塌陷、沉降和地裂缝多发生和分布在矿山采空区。目前初步统计全市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287个,其中不稳定斜坡555处、地面塌陷437处、滑坡104处、崩塌170处、泥石流21处。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矿山开采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易发频发。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处于高发期,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日趋严重,广大农村、城镇和重大工程仍将遭受地质灾害的严重威胁,地质灾害依然是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防治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及任务
立足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根本需求,在“十二五”期内,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地质灾害重点、次级、一般防治区合理布置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突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实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隐患调查和预案编制,强化动态巡查
1、提高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十二五”期间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级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防治规划的修编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发展趋势及发展变化规律,制定并落实监测防治措施。要加大对基础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投入,将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着重提高其覆盖率和服务面。(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措施)
2、加强重点勘查,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监测。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建立重点地质灾害区(点)的监测网络。重点矿区、重要工程建设区要建立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要逐步落实重点监测。以矿山企业为监测单元,加快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建网监测。完善并优化全市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对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监测及地下水污染监测。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落实。尽快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业监测体系,加强地质灾害预报及结果反馈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分别建立3-4个地质灾害预警示范区和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煤炭局、市文物旅游局、市气象局、铁路部门、市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编制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动态巡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认真组织落实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的“三查”工作制度。落实隐患点的责任人和监测人,健全和完善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地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1、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构建国土、水利、气象一体化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加紧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站点,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直播卫星、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直播卫星户户通、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把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及通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群测群防员进行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群测群防员经费补贴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五、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1、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无论使用自有土地、临时占用集体农用地还是使用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都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管理、备案等工作,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防治措施的落实)
2、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县、乡人民政府负责)
3、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县、乡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厅、市林业局等监督、指导)
六、加强综合防治措施
1、依靠专业队伍,积极开展工程治理和综合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需要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
要组织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库。(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各负其责)
2、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产权划分及项目性质,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铁路部门、武警支队等单位和企业组织实施)
七、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1、强化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在“十二五”期间应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从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工作经费等方面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在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落实,共同推进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2、不断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能力。持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基层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建设,不断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县、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每年汛期前自行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确保出现临灾前兆时监测人员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群众能按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避让并到达临时避难场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能按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市、县有关部门参与)
3、努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市、县有关部门参与,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
八、健全保障机制
1、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2、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相关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3、完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研究,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专款专用。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
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要引入市场机制,开放运作,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都可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专项资金勘查治理项目的投资合作,按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权益,承担风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培育壮大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新机制。(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加大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力度。采矿权人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进行治理。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按照“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和“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与治理进度。(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5、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真正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单位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逐级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
6、科学编制和实施规划。在规划中,要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布局,引导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资金合理配置。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切实予以落实。(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7、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县、乡人民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和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市教育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