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90号)精神,省上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26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23项。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我市对口业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与省级业务部门进行衔接沟通,对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从省政府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我市贯彻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附件1:
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330千伏(不含)—110千伏(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2
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同上
3
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及以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同上
4
1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以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同上
5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之外其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同上
6
除有特别规定以外的省级权限范围内(10亿元以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7
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年审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8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1万千瓦(含)的风电站项目核准中的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9
除跨省(区、市)之外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中的非跨市(区)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同上
10
除跨省(区、市)之外或100公里以下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核准中的支线铁路连接的煤炭集运站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同上
11
专用公路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同上
12
日供水50万吨(不含)—10万吨(含)城市供水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同上
13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20万元至50万元捐款审批
省宗教局
市民族宗教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0万元以下捐款由县(区)级宗教部门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省宗教局审批
14
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
省民政厅
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下放、放宽登记管理权限。省级和市级政府民政部门均可作为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15
异地商会登记审批
省民政厅
市、县(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陕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陕民办发〔2011〕119号)
下放、放宽登记管理权限。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均可受理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
16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省质监局
市质监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7
全省群众文物保护员的发证及备案
省文物局
市文物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18
执业药师注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19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省水利厅
县(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
捕捞许可与特殊捕捞审批
省水利厅
县(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1
出售、收购、利用、经营、驯养繁殖、运输、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的审核、批准
省水利厅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将驯养繁殖许可审批下放到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局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附件2:
我市贯彻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备注
1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市物价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文件予以取消
2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文件予以取消
3
重点管理计量器具销售、安装备案登记
市质监局
《陕西省重点管理计量器具销售、安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陕质监量〔2007〕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文件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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