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文号:眉府通[2014]4号
颁布日期:2014-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在以下范围内露天焚烧、乱堆乱倒秸秆:各区县城区周边乡镇全域;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区域;高压输电线路,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区域;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它人文地址、人群集中区、油库、粮库、林地周边500米区域。

二、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秸秆禁烧工作,建立健全禁烧工作机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村规民约,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违反本通告,在政府划定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监管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2369。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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