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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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2〕132号
东坡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
眉山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眉山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快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眉山中心城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4年的时间,通过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集中解决一批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到2015年底,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低于100的天数>96%,主要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大幅度下降,实现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实施眉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区进园。涉及废气排放的工业企业分区域、有重点、有时限进行搬迁,中心城区工业园区以外不再审批任何工业企业。(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东坡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
2.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对东坡区境内排放烟(粉)尘的工业企业开展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燃煤企业安装二氧化硫处理设施和烟(粉)尘处理设施;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东坡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眉山经开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5年12月)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
1.编制眉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眉山质监局;完成时间:2012年10月)
2.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建设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与安全检测线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运;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按要求统一印制、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实施分类标识管理;加速淘汰“黄标车”,划定“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加强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划定载重货车绕城运输线路,加大在用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强制维修制度;建立机动车管理信息网络平台。(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眉山质监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扬尘污染控制。
1.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和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做好工地围蔽和渣土清运工作;清拆和爆破建筑物时应采取湿法作业;每天不少于6次对扬尘点进行洒水、喷淋;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装置,防止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完成时间:长期)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增加洒水频次,减少扬尘污染,一级道路坚持每日冲洗一次以上;一级道路10小时保洁率达100%,二级道路8小时保洁率达100%。(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间:长期)
3.加强散体物料和余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抓好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污染行为的整治。(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间:长期)
4.加强裸地管理。实施城市裸地绿化,减少城区裸露地面,控制扬尘污染。对易产生扬尘污染裸地设置围挡,落实覆盖或洒水降尘措施。(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东坡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间:长期)
(四)餐饮业污染整治。
1.制定眉山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审定发布实施。(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东坡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2.开展饮食业油烟污染治理和执法检查。督促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达标排放;对不达标排放的餐饮店,实施限期治理。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饮食业经营户。监督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餐饮店建立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范,定期清洗和维护,确保油烟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开展餐饮店油烟设施运行情况执法检查。(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东坡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完成时间:长期)
3.完成煤改气,建成区内不得使用燃煤燃料。(牵头单位:东坡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局;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五)有机物污染防治。
1.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先城市、再城郊、后农村的原则,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减少有机物的排放。(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眉山质监局;完成时限:2013年12月)
2.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加强对工业、农业以及装修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和产品的监管,减少有机物产生。(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眉山质监局;完成时间:长期)
(六)秸秆落叶禁烧。
1.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对城市周边农作物秸秆焚烧的管理,实行综合利用,调整种植结构,减少秸秆产生。(牵头单位:东坡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完成时间:长期)
2.禁止落叶和垃圾焚烧。加强城区落叶和可燃性垃圾的监督管理,禁止焚烧落叶和可燃性垃圾。(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间:长期)
(七)空气质量监管。
抓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每天公布空气质量;2015年增加建设开展一氧化碳、臭氧、PM2.5监测的设备能力。(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15年12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眉山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切实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把控制大气污染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落实责任,“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多渠道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各责任单位要多渠道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资金支持,市财政和东坡区政府要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规范和促进排污费的征收,筹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城区大气污染排放单位要筹集资金开展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
(四)目标考核和督查。将眉山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对东坡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附件:眉山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眉山中心城区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光彩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严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江昌淆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邹成双东坡区政府副区长
黄海波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贺学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研员
张勇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建清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张明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胡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韩顺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白炼市农业局副局长
谌俊平市卫生局副局长
万廷建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曾涛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吴甚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杨国芳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永林眉山质监局副局长
兰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王风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专
职副书记
周凌峰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专职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江昌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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