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绵阳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会展业的管理与服务,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绵阳市行政区内举办的需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重大会展,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其他会展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

第三条在绵阳市城区举办的综合类商品会展,展棚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个,每个展棚面积不超过7m2,次数原则上控制在每年1次。

第四条具备会展举办资质的主办单位在申请举办会展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场地使用权。需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会展,首先向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公共空间场地使用权(若遇相同或相近时段的会展,则由城管办组织竞标确定),经城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缴纳相关规费后,由城管部门颁发《城市公共空间有偿使用证书》。

(二)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参与人数(台参展商、购物及参观群众)不满5000人的向辖区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参与人数超过5000人的向市公安局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主办单位需提供场地使用合同或《城市公共空间有偿使用证书》、展棚搭设的数量和方式、平面布置图、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按商业运作聘请保安公司并签定保安合同)以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许可和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公安机关出具《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五条以绵阳市名义在市内举办会展或者市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以县市区名义举办的会展,主办单位应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0日内向举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涉及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会展,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备案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办理备案时,主办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二)会展实施方案;

(三)会展场地使用证明或《城市公共空间有偿使用证书》;

(四)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支持、赞助等文件资料;

(五)举办须经审批的会展,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主办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其在7日内补交相关文件、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备案。

第九条会展的主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展名称、主要内容;

(二)会展的起止时间、会展地点、收费标准;

(三)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银行帐号;

(四)须经审批的会展,应当公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

(五)会展备案机关的备案号。

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与会展实际内容不一致。

第十条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如变更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参展单位,并在5日内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履行会展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规定对会展申办单位进行备案;工商部门负责维护会展交易秩序、查处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质监部门负责会展商品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会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会展期间治安、交通、消防等工作;城管部门负责会展城市公共空间场地使用权审批、展位搭建规范、环境卫生秩序监管等。

第十二条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变更登记、发布招展信息及未向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报告或未经安全许可、消防检查擅自举办会展的,由商务、工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绵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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