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函[2012]211号
颁布日期:2012-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加强我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为目的,以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等制度为手段,建立健全从审批到送贮全过程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使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安全,努力构建生态宜宾、人居宜宾。

二、工作目标

定期对所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提高各相关单位的核与辐射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使全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放射性废物和废弃放射源得到安全贮存处置,坚决杜绝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三、组织领导

加强对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上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区县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宜宾市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区县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与市上相对应的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防护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核与辐射安全防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审批程序,对用源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管。一是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从源头上监管。所有新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项目必须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不符合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要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二是严格执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强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项目验收工作,所有项目的核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现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未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要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实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依法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而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做好年度评估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市核安全局)牵头,会同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一次年度评估。评估过程要精心组织,认真核查,并按时上报评估结果。对发生变化的单位,要逐一核实原因,确保内容和数据准确。五是市级财政要逐年投入专项经费,建立完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视频在线监控体系,实现放射源、射线装置视频动态管理和异常情况短信(电子)警报,着力规范和强化核与辐射工作场所安保措施,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规范安全使用。在线监控体系由市环境保护局(市核安全局)负责建设和管理,条件成熟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强化执法检查,依法严查重处各类违法行为。一是依法强化检查。市环境保护局(市核安全局)对全市环保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和含临港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直属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对辖区内所有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现场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卫生、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检查,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安全。二是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放射源行为。严肃查处未经审批私自购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并依法追诉购源渠道和供源单位责任,从源头上狠刹违规用源行为。三是认真查处闲置废弃放射源。依法管理好闲置、废弃放射源,对废弃和闲置超过3个月的放射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保管)或返回生产厂家,各相关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加强清查,发现一处追缴一处,不留死角,消除隐患。

五、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落实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应急仪器、设备和适应应急工作的车辆,加强人员应急演练,严格执行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按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各区县和临港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和重要核技术利用单位所在地区县可以相应独立成立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市核安全局)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统一监管。具体负责建立并实施全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申报登记管理制度,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组织对全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检查,指导督促各区县、临港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相关单位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检查,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按照《宜宾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负责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度要分别与辖区内所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签定年度《辐射安全目标责任书》,对存在核与辐射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限令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严厉处罚,直至吊扣《辐射安全许可证》。

市卫生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放射性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医疗应急,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安全保卫和放射源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配合追缴丢失的放射源,对放射源被盗案件依法开展侦查工作,参与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因生产安全导致的辐射事故源头控制、消除事故影响,负责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财政部门分级负责管理范围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正常工作经费及事故应急响应资金、救助装备和物资经费保障。编制部门分级负责确定落实各自管理范围内与工作相适应的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有效运行和开展。海关、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邮政等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放射源进出口、运输、邮寄过程安全监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其造成的危害依法承担责任;依法申办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项目及射线装置使用项目审批许可手续;切实做好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实体防护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及年度辐射环境状况监测,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定期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对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本单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安全收贮;对本单位直接从事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计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本单位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或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依法在1个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辖区内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附件:宜宾市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7日

附件

宜宾市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各区县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市核安全局),负责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定的具体落实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结束以后,该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延伸阅读

白银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和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