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1—2015年依法治市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实施7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进一步分析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总体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一)把握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决定》、《意见》的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相结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认真执行《宜宾市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制度,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

3.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府法制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密切配合,积极推行和落实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应注重考察其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并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

4.实行公务员学法制度。每年对公务员进行1次依法行政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不少于7天。将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参考依据。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5.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规范性文件,充分利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审查后,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宜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改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订和管理规定。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制度,从2011年起,政府法制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7.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一般每2年清理1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认真做好日常清理工作,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8.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要组织听证,将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应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9.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执行《宜宾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评估论证,重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本效益分析。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按要求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办法。

10.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决策予以调整、修改,及时纠正不当行政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土地征收、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农业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各区县政府要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推行IC卡行政执法证软件管理系统,2012年6月前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网络化管理。

13.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继续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各项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清理行政权力事项,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认真执行《宜宾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认真纠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当行政行为。

(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15.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政策、重大部署措施、重大行政决策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以及出台的新政策、新措施,要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开,做到网上公开,适时公布,方便查询。

16.推进办事公开。继续抓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社会组织办事公开,加大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教育、医疗、旅游、农资、环境保护、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等热点问题的办事公开力度。加强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健全办事制度,增强中心服务功能,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规范、有序运行。

17.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完善政府及其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开渠道,使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和完善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络在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方面的功能,及时更新信息,完善互动平台。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8.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科学界定调解范围,完善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技能,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制度。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定的途径,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19.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行政复议申请方式,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升行政复议能力,确保完成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20.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应诉联系人制度,抓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认真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1.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有关专项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22.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建立由监察部门牵头,审计、政府法制部门参加的监督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要及时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预算执行和决算、财政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金融和国有企业、资源环境保护治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

23.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问责机制。按照《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24.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各区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25.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区县政府和市、区县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的力量,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一致。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情况汇报,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

26.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宜府函〔2011〕114号)精神和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绩效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7.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每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工作方案,制作依法行政工作宣传片,落实宣传经费、明确责任人,确保宣传工作顺利开展。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学法尊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本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纲要》、《决定》和《意见》的实施力度,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按照“工作思路清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推进措施有力、完成时限合理”的要求,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为建设更加美好的“产业宜宾,畅通宜宾,生态宜宾,人居宜宾”做出新贡献。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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