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体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

(一)普通车辆遗体接送;

(二)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四)遗体消毒;

(五)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费(一年);

(六)由各殡仪馆确定的免费骨灰盒(罐、坛)。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减免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宜宾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待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5.减免对象身份证、户口本;

6.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书面承诺。

(二)管辖。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收到减免申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报区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审批。

(三)核销。申请人持经审批的《申请表》,在逝者户籍所在地区县殡仪馆火化的,到办理火化的区县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逝者户籍所在地区县无殡仪馆,在其它区县殡仪馆火化的,凭《申请表》、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和发票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殡仪服务站(区县无殡仪服务站的在殡葬管理所或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保障对象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和发票,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按当地标准报销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保障对象在本市去世、市外火化的,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免除特殊困难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四、经费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减免对象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负担,区县财政要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费用纳入每年预算予以保障。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费用由办理减免手续的区县殡仪馆(殡葬管理所或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参照上年实际减免数额于每年末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每年度结算一次,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组织实施和有关要求

(一)制订方案,稳妥实施。各区县应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非火化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办理程序。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死亡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各级殡仪馆要坚持便民、利民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主动做好服务,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三)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主动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费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从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和办理减免手续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殡仪馆(殡葬管理所或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区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区县的实施细则。

附件:宜宾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宜宾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遗体存放单位:编号:基

况死

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址

死亡证明1.□《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证明确认证明书》

减免条件□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优抚对象

家属或委托办理人员

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与死者关系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址与电话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及各项资料属实。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审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电话:经办人:电话:

备注1.选项打√,2.有关证件证明附后

说明: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殡仪服务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结算部门留存。

第一联

宜宾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遗体存放单位:编号:基

况死

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址

死亡证明1.□《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证明确认证明书》

减免条件□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优抚对象

家属或委托办理人员

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与死者关系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址与电话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及各项资料属实。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审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电话:经办人:电话:

备注1.选项打√,2.有关证件证明附后

说明: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殡仪服务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结算部门留存。

第二联

宜宾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遗体存放单位:编号:基

况死

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址

死亡证明1.□《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证明确认证明书》

减免条件□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优抚对象

家属或委托办理人员

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与死者关系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址与电话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及各项资料属实。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审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电话:经办人:电话:

备注1.选项打√,2.有关证件证明附后

说明: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殡仪服务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结算部门留存。第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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