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制式契约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制式契约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津工商市字〔2009〕1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制式契约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工商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津政发〔2008〕81号),提高我市制式契约经济发展水平,为企业投资、融资创造有利条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动产抵押合同登记服务。市工商局将原有的动产抵押融资登记权全部下放到各工商分局,方便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融资合同登记,减少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缩短融资时间。开辟动产抵押融资合同“绿色通道”,只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工商部门当场予以办理。设立抵押融资合同信息查询,设置专门服务窗口,面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提供拟放贷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和抵押融资合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支持企业进行动产抵押。鼓励企业盘活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资产,增加中小企业抵押物品种,进一步扩大动产抵押融资合同范围;企业可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为债权提供担保,对上述抵押融资合同,企业凭相应证明材料提出抵押申请,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办理。
三、促进合同文本规范化。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和经济发展重点,制订并推广使用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禁止不公平格式条款,预防和减少交易纠纷。
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办法,规范“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组织开展全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动态监管与服务,建立市场巡查和不定期回访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健全合同信用制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对获得本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申报工商年检免于提交审计报告;允许其在合同文本中标注“守重”字样和标识,以及在本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外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使用“守重”单位的字样或者标识;列入工商部门重点服务单位,在法律法规咨询、调解合同纠纷、银企对接等方面获得有针对性的服务。
六、引导企业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支持和帮助企业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签约前期的资信调查与评估机制、履约中期的债权保障机制和后期的应收账款管理、追收以及售后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对合同信用风险的防控能力;采取结构调整、节能降耗、拓宽经营渠道、转变发展方式、加速资金流转、强化应收账款管理等措施,降低企业发展对借贷资本的依赖,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
七、开展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充分发挥合同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努力推动建立多元化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八、强化合同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扩大促进制式契约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覆盖面,加强指导、咨询和培训,切实提高全社会的合同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合同管理自律机制。
九、建立制式契约的监管、服务机制。加强对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积极受理申诉、举报,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及时责令提供方予以修改,拒不修改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工商、司法、仲裁等部门和机构的合同案件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本市重大合同违法案件和合同投诉热点进行研究分析,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十、进一步规范制式契约经济发展。制定合同文本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工商部门、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职责,规范合同文本内容,确定合同文本的论证和听证程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合同违法行为,加大对合同欺诈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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