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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党的十八大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12〕19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党的十八大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
津政发〔201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
令第509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党的十八大会议
期间,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11月7日零时起至大会闭幕当日24时止,全市
行政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在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
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
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
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在党的十八大会议期间需要利用小
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有关程
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飞行限制期内,民航、体育、气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
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单位,要强化对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监
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工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
人,由民航、体育、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
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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