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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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食药监稽〔2013〕417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执法大队: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药品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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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17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附件).doc
天津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财政部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消费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举报奖励的评定机构,计划财务处为举报奖励奖金的筹措和管理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举报投诉奖励的告知、受理、初次评定、上报和发放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主管部门受理的跨区县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举报奖励责任部门。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申请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十条举报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预算申请,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安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审定机构进行审定。二、三级奖励的审核决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员会办公室审定,一级及超过30万元奖励的审核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员会审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奖励的决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财务处按照奖励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拨付至奖励申请受理部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奖励决定及拨付奖金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奖励决定书》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由奖励申请受理部门与举报人协商奖金领取方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所有时限均以签字确认日期或实际签收邮件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2004年3月15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天津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举报奖励审批表
申报部门
案
情
简
介
处罚决定书编号
举报人
拟奖励金额
申报部门
意见
年月日
审批部门
意见
年月日
奖励决定书
: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我局举报
一事,我局已调查核实完毕,依据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奖励申请和《天津市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上述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单位法人)或委托他人凭本奖励决定书及本人(单位法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至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特此通知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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