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西藏自治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西藏自治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藏政办发〔2009〕151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西藏自治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15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8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特建立我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研究拟订推动发展我区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贯彻意见、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从行业发展、服务网络建设、财政投入、税收优惠、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制定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的办法措施;协调解决在工作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推动建立服务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地(市)、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市)、各部门。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联、总工会、团委、妇联共1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位副秘书长、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西藏自治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家庭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定期向自治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为自治区决策提供参考。
(二)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的部署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家庭服务业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家庭服务业办公室主任主持,涉及专题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成员参加。
(四)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研究制定本系统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家庭服务业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事项、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等向家庭服务业办公室报告。家庭服务业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编辑《联席会议简报》,报送自治区领导同志,并送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家庭服务业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编撰工作,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六)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如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家庭服务业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七)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应共同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藏自治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孟扬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姚瑞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
成员:胡新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肖白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范光才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祁维国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吉桑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刘来虎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庄怀忠自治区工商联副主席
边巴次仁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江拥洛追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
杨淑文自治区妇联副主席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祁维国同志兼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