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1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2011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2011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4号)精神,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环保先行、生态立区”的理念,始终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和实现地区“十二五”污染减排良好开局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阿勒泰市污水回用工程,要加快建设步伐,力争早日投入运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运行负荷;积极争取边境县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改善亚行贷款项目,力争各县尽快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

2.继续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对污水处理设施擅自停运直排水体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3.加强有色金属冶炼、电力、钢铁等企业监管。继续加大已建成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力度,重点加强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喀拉通克铜镍矿氧气侧吹富氧熔炼工艺及配套20万吨制酸系统试生产期间的调试,督促企业尽快投入正式运行,同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管;重点督促新疆联合鑫旺铜业有限公司5.8万吨铜冶炼烟气制酸项目环保工程尽快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二)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和自治区的总体安排部署,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控新治旧、综合防治、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编制《阿勒泰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2.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化工等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3.要严格涉及重金属企业的环境准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4.对地区涉及铅蓄电池行业企业进行梳理排查。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原料和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县(市)要在2011年7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地区、县(市)、喀管委环保部门要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上交自治区环保部门。

5.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6.加大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各县(市)、喀管委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重点强化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集中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1.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资源开发、公路、水电等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2.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管,依法查处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擅自改变施工便道,扩大施工和工程面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主要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各县(市)、喀管委要将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作用,通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察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后督察。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察,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地区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环保氛围。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着眼长远发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完善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下旬)。各县(市)、喀管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定本辖区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要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7月)。各县(市)、喀管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地区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同时,要分别在每月7日和20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6月10日和8月5日前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情况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和督查阶段(9月)。各县(市)、喀管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自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喀管委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各县(市)、喀管委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形成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成立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哈尔肯·哈布德克里木(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李莼(行署副秘书长)

陈晓波(地区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

阿德勒汗·木海(地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赛肯·哈力阿斯哈尔(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书记)

努克什·艾尼瓦尔(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周江玉(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委副主任)

何佳(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钱治江(地区建设局副局长)

金额斯·吉克巴斯(地区司法局副局长)

郭省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紫燕(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苏志武(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阿斯哈尔·旺阿勒汗(地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阿德勒汗·木海(兼),副主任:陈紫燕(兼)、苏志武(兼)、阿斯哈尔·旺阿勒汗(兼),成员:李继生(地区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常铭(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祝继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科负责人)、汤忠富(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管理科科长)、郭飞(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科长)、肖明芳(地区建设局城建科科长)、席建功(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管理科科长)、张文定(地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何瑞胜(地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盛要武(地区环保局监督管理科负责人)、潘旭(地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郑梅英(地区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科员)、李晓玲(地区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员)、光明·库克买提(地区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员)。

联系人:李晓玲,联系电话:2120207、212869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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