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昌州政办发[2010]32号
颁布日期:2010-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更加有效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缓解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矛盾,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现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在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保护的基础上,建立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与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及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积极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强化公众节水意识,不断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1.节水型社会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2.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和依法节水相配套的原则;

3.全面规划、以点带面、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4.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效益与节约、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5.“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与节水减污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全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耗水量由2008年的620立方米/万元(鉴于2009年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数据正在统计中,故对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指标采用2008年,下同)降低到570立方米/万元以下。单位工业增加值耗水量由2008年的162立方米/万元降低到155立方米/万元以下。

灌溉水利用系数由目前的0.54提高到0.58,农业灌溉支渠出口灌溉用水定额由2008年的428立方米/亩降低到400立方米/亩以下。

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漏失率由2008年的18%降低到16%以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节水器具普及率由2008年的48%提高到5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8年的48.6%提高到55%,污水回用率提高到10%;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由2008年的42%提高到55%。

2015年,全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耗水量降低到370立方米/万元以下。单位工业增加值耗水量降低到140立方米/万元以下。

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4,农业灌溉支渠出口灌溉用水定额降低到360立方米/亩以下。

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1%以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节水器具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污水回用率达到40%;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和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州域内地方与兵团水资源管理协调会商机制,成立州、县市(园区)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机构,在地方与兵团水资源开发利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对辖区内防洪、水源、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以及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所有涉水事物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

(二)制定规划,健立机制。2010年内完成《自治州地下水动态监测网规划》和县市(园区)机电井普查定位上图、《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2011年完成《自治州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制定《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办法,农业用水以灌区为单元,按层级明晰水权,由水利管理单位按用水定额和用水总量分配到农民用水者协会,再由农民用水者协会逐级分配到乡镇、村组和农户,以配置的用水总量指标、定额为依据确定灌溉用水量;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通过水平衡测试和用水调查分析,制定工业和城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水总量指标分配到供水单位,再由供水单位负责分配到各行业、各单位。直接取水的单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直接分配水权。建立由综合评价指标、行业用水评价指标和节水管理评价指标组成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考核体系。

(三)大力推进水价制度改革。农业灌溉用水推行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丰枯季节性浮动水价制度,逐步使农业灌溉水价达到供水成本;工业和第三产业用水适度拉大特种行业用水与其它行业用水的价差,按用水季节、用水行业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制定超计划用水加价标准;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超用水定额幅度实行阶梯式水价。全面开征水资源费,通过经济杠杆调节,促进节约用水。

(四)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稳定现有农业灌溉面积,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加大对农民、农民用水者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等为投资主体的节水灌溉工程资金支持力度,提升单位用水效益。2010年,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00万亩以上;2015年,达到450万亩,剩余灌溉面积推行适宜的其他节水方式。

(五)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审批;积极推进节水型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加速淘汰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厂际串联用水、水网络集成和中水回用等水资源循环利用高效节水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2010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由2008年的72.5%达到77.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08年的55%提高到60%以上;2015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87%,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1%。

(六)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应用管网检漏防渗技术,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城市公园、花园绿地等绿化用水优先利用中水。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建设部门在公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中要积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实现公用和民用建筑生活用水的循环利用。规范节水产品市场,由建设、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实行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必须退出销售市场。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节水设施达不到节水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七)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地表水、外调水优先、地下水为辅及“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配置原则,严格机井审批程序,对年度新打井和更新井审批落实情况严格督查检查,并将其纳入水利建设与管理“天山杯”竞赛考核指标。加大地下水超采整治力度,优化机电井布局。自2010年起,除牧民定居饲草料基地建设及纯公益性生态林用水外,严禁打井开荒,将农业灌溉机电井更新与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和旧井填埋“挂钩”;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制约等方式逐步关闭和淘汰一批机电井,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可满足用水需要的自备井全部予以关停。加快取用水计量控制设施建设。用6年时间实现所有机电井取水计量的智能化管理,2010年年底前,供水机井取水计量控制设施安装率达到15%以上;2015年底前达到100%。对拒绝安装取水计量智能控制设施的新建取水项目,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对限期内没有安装机电井取水计量智能控制设施已建取水工程,封闭水源,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力争在“十二五”末实现地下水采补动态平衡。

(八)加强水体排污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登记制度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社会公布。依据水环境承载能力,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对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排污口进行实时监控,严格控制排污总量。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无证排放、超标排放。

(九)改善水环境,发展节水型生态。积极推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因地制宜植树种草,推广应用干旱区域节水造林等实用科技成果,提高林草成活率。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协调好工业、农业以及生态用水”原则,开展准噶尔盆地南缘防沙治沙和天山北坡植被恢复等生态环境基本用水相关课题研究,在水资源配置中充分考虑生态需水。凡经水资源论证使用中水的,不允许置换为其它水源,努力构建可持续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

(十)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设取水、用水、退水监测与控制设施,建立水量、水质、水土保持和节水动态信息公告制度,开发建设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决策支持系统。2015年前,建设完成地下水水位、水量和水质监测系统,实现地下水监测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和预报,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信息化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自2010年起,州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对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的县市(园区)和州直部门给予奖励。各县市(园区)财政也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5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会同每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所征收的50%水费和60%水资源费共同构成县级节水型社会建设奖励基金,对本县市(园区)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的政府部门和取水单位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中未完成相关评价指标的取水单位,不予其扩大再生产项目支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征其超定额用水量部分的水费或水资源费。

(十二)广泛深入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城市节水宣传周”集中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节水的自觉性,对浪费水、污染水的不良行为公开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园区)和中央、自治区驻州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州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具体方案和措施,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制度,切实将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和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单位和用水户,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水资源保障。

自治州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刘志勇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马新平兵团农六师师长

副组长:董向军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李铁明州党委常委

黄志忠州党委常委

张光华兵团农六师副师长

周旭勇自治州副州长

谭成贵自治州副州长

成员:刘怀让州党委副秘书长

陈勇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春雷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

叶生龙州发改委主任

彭国春州水利局局长

钱杰兵团农六师水利局局长

王先锋州环保局党组书记

马建新州农业局局长

热合买提汗州林业局局长

温希斌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赖胜利州经贸委主任

王文海州建设局局长

景亚东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玉林州规划局局长

王俊康州工商局局长

王涛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樊国斌州科技局局长

马越州教育局局长

王录州卫生局局长

尤锦标州气象局局长

高福新州农机局局长

芦瑜州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云华昌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彭国春兼任,副主任由兵团农六师水利局王水生、州水利局潘为民、冯莉、州经贸委王振华、州建设局冯福元、州环保局李军担任。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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