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昌州政办发[201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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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采取明晰水权、强化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等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加快推进地下水从粗放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从需水管理向供水管理转变,实现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完成机电井取水智能计量设施安装任务。自2010年起,用6年时间全面完成地方所属机电井取水智能计量设施安装工作,并逐步向数字信息远程控制发展。所有新打和更新农业用井(含农业、林业、养殖、渔业)、工业用井、生活用井(含生活、生产两用井)必须安装取水智能计量设施,费用由机井所有者自行解决。现有工矿企业、土地开发农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取用水户所属机井在3年内全部安装取水智能计量设施,其费用全部由机井所有者自行解决。现有农村中农牧民个人及集体所属机井在6年内全部安装取水智能计量设施,州、县市(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建设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2010年,启动并完成全州地下水动态监测井网站规划。2012年底前建成全州平原区(含绿洲与沙漠边缘交界带)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站的硬件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完成地下水资源实时监测与管理系统的全部建设任务。
(三)完成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实现机电井合理布局。2010年底前完成县市(园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2011年上半年完成《昌吉州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2015年,昌吉州地下水开采量降低到可开采量(9亿m3)范围内,基本实现地下水动态采补平衡,地下水位趋于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全州地表水(含客水)、地下水所覆盖的农业、工业、生活及生态等各业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分配、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上、下游及区域间水资源的综合调度和优化配置,提高水利工程的利用率和用水效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职责,认真落实《关于自治州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统一审批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56号)精神,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种植业灌溉面积要控制在现有规模范围内,未经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开荒新增耕地。从2010年开始,严禁农业灌溉新打井(牧民定居饲草料基地建设及纯公益性生态林用水等特殊情况除外),严格控制农业灌溉机电井更新,并将其与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和旧井填埋“挂钩”;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制约等方式逐步关闭和淘汰一批机电井,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可满足用水需要的自备井全部予以关停。
(二)全面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全面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取用水智能化计量设施安装,建立完善取用水计量管理体系,落实用水计划审批制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并作为区域内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以县市(园区)为单位,将地下水总提水指标逐级分解到每个企业、每个灌区、每眼机井;各用水户要控制在总量范围内,严格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通过控制用水指标的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达到节水目标。城市及工业用水领域可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的工业及生活用水定额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农业用水领域要严格落实灌溉定额,坚持以水定地,实行“井田双控”,严禁打井开荒,提高灌溉保证率。
(三)加快机井普查工作。各县市(园区)要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所辖区域内机井普查工作。要以县市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明确各机井的井位、井深、开采层位和取水量,定位上图,并将普查结果报州水利局汇总和备案,实施规范管理。
(四)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合理核定地下水基本水价,实行定额内执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逐步推行阶梯水价和终端水价。农业灌溉提取地下水要核定年提水总量,在核定基本水量额度内执行基本水价,额度外水量执行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要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各行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水资源费,开征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8号令精神,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5倍收取水资源费。经批准在超采区及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
(五)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权使用者资格进行确认,确立水权机制、分配规则和交易规则,为水市场的发育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鼓励用水户之间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的用水需求,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加强对水市场进行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规范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参与式管理方式,采取机井入会等多种方式,促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形成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机井的管理模式,实现纯井灌区、井河水混灌区和河灌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七)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信息化进程。综合考虑地下水动态监测功能,建设完成地下水水位、水量和水质监测系统,实现地下水监测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和预报,实现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信息化管理。州财政每年从州级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的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补助金(含建设与管理),各县市(园区)也要将此项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加大支持力度。
(八)加强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发挥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导向推动作用,实行州、县市(园区)两级财政补贴机制,2010年,从州水利统筹金中提取450万元,用于机电井普查、地下水监测网规划、县市(园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现有机电井智能计量设施安装补助;2011-2015年,每年从州水利统筹金中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机电井取水智能计量设施安装补助。各县市(园区)也要制定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确保地下水资源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兵地地下水资源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州域内地方与兵团水资源管理协调会商机制,以兵地管辖交界线为中心3公里范围内新打井及更新井,由兵地地下水资源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审批。州地下水管理领导小组要全力做好州域内地方辖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州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科学分工,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县市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目标管理,并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到人。要将地下水水资源管理纳入对县市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和水利“天山杯”竞赛评比的范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确保在“十二五”末实现地下水水位动态平衡。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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