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克政办发〔2010〕49号
颁布日期:2010-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0〕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克拉玛依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关于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的要求,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32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总体要求,大力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在克拉玛依打造世界石油城、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解决好克拉玛依大建设、大开发、大发展过程中的民生问题,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效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由市政府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小组进行组织领导,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情况交流、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工作。各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由区政府和各部门确定。

三、示范单位基本条件

示范单位应当具备全面履行《纲要》、《决定》规定的各项任务的条件,必须符合《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和《克拉玛依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规定,重点是在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四、示范单位的确定

(一)市政府确定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地税局为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二)各区政府确定1—3个所属工作部门、垂管单位或乡作为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各区确定的示范单位名单连同创建实施方案,务必于7月23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统一颁发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牌匾。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各区、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将此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抓紧抓好《纲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专题研究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实施方案,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切实做到工作有方案、有安排、有标准、有检查、有考核、有实效。

(三)结合实际,扎实推进。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督促检查,定期进行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工作推动不力、出现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取消示范单位称号。

(四)未被确定为示范单位的部门,要积极查找差距,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发动广大执法人员,加强依法行政基础工作,制定争创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达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条件。

已确定的示范单位,每半年要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依法行政工作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未确定为示范点的单位要尽快制定方案,在7月底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单位在创建活动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6244930,623443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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