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克政办发〔2015〕53号
颁布日期:2015-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克政办发〔2015〕53号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克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请阿图什市及州直各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涉及本部门的并联审批项目工作流程报克州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2015年7月6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克州党委九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克州对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实行并联审批,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有效杜绝各种不正之风问题的发生,树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良好形象。

按照“协同办理、信息共享、压缩时限”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电子系统平台,建立“牵头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效能监控”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做到项目审批提速不越轨、加快不违规,实施绿色通道,为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为克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克州本级和阿图什市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州、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列入并联审批范围。其它需由3个或3个以上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和州、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有关阶段的行政审批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工作机制

并联审批,是指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由政府具体确定一个部门(主办部门),统一受理涉及2个或2个以上审批部门(协办部门)的申请事项,并转告相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的行政审批方式。

并联审批实行“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分头审批,限时办结,集中回复”的工作机制。

(一)一门受理。《行政许可法》规定,并联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的最终审批单位原则上为并联审批的主办部门,受理地点为主办部门设在克州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办事窗口。

(二)转告相关。主办部门窗口受理后,要立即转告各相关协办部门,并信息传输或通知领取审批的所有申请材料。

(三)分头审批。协办部门接到受理通知后,即进入正式办理程序,在申请要件齐全的前提下分头进行审批。

(四)限时办结。除特殊情况外,主、协办部门都要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审批程序,提出审批意见。

(五)集中回复。各相关部门完成审批后,由主办部门集中向申请人回复审批意见,并转告申请人按照协办部门规定缴费、领证。

四、责任分工

州、市工商局是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的主办部门;州、市发改委是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报设立并联审批的主办部门;州、市住建局(规划局)是规划设计环节的主办部门;州、市住建局是项目施工、验收环节的主办部门,其它并联审批事项由首问窗口单位或由中心指定单位为主办部门。与并联审批项目有关的审核审批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并联审批项目的公告、公示、咨询、初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转告、催办、信息汇总、档案管理和相关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协办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和材料的领取移送、参加联合踏勘、联席会议、公示材料编制等工作。州、市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情况的监督,重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全程监察,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等问题。克州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谁主管谁负责组织预审、审查、踏勘。

五、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确定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工商审批窗口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核准后将企业登记表格发给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登记审批项目确定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如有必要,可要求协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发放相关审批事项的告知单、表格、申报材料示范性文本等。同时,在履行咨询服务职责的基础上,指导申请人填写、起草相关表格和材料等。

(二)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工商审批窗口统一接受并联审批相关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后交协办审批部门,协办部门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所有内容并交由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审批所需文件、材料及其它要件备齐并对实质内容真实性做出承诺后,由工商审批窗口填写《并联审批办理通知单》。

(三)转递各相关部门审批。工商审批窗口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及相关部门申请要件转递各协办部门,分头进行审批。所有协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签署《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属于自治区或区级以上审批的并联审批项目,协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同意上报的项目应积极争取上级审批机关尽早审批。所有审批意见必须及时回复工商审批窗口。

(四)制发审批决定。对各协办部门均表示“同意”的,工商审批窗口在申请人报件齐全、有效的前提下,要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对协办部门有表示“不同意”的,协办部门要书面列明理由并告知工商窗口。工商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发中止或终止并联审批决定书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统一送达。主、协办部门(含上级机关)出具的行政审批决定,包括批准文件、《许可证》等应在申请人足额交纳相关规费的前提下全部由工商审批窗口统一送达给申请人,工商审批窗口要及时将收费通知单存根联移交给协办部门窗口。

(六)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一律按“三证合一”制度办理。

六、建设项目实施并联审批环节和操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确定8个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合并)审批,具体为: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环节,主办单位:州、市发改委,并联审批项目:

(1)企业工商注册预通知(州、市工商局);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或咨询公司咨询意见;

(3)规划选址意见(州、市住建〈规划〉部门);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州、市国土部门);

(5)节能审查意见(州、市发改部门);

(6)资源落实证明文件(资源加工项目)。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环节,主办单位:州、市发改委,并联审批项目:

(1)企业工商注册预通知(州、市工商局);

(2)银行资信证明(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资本金证明)。

3.项目建议书(限政府投资项目)环节,主办单位州、市发改委,并联审批项目:

(1)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规划选址意见(州、市住建﹤规划﹥部门);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州、市国土部门);

(4)节能审查意见(州、市发改部门)。

4.可行性研究报告(限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除特别要求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环节可合并审批,主办单位:州、市发改委,并联审批项目:

(1)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规划选址意见(州、市住建﹤规划﹥部门);

(3)建设用地预审或初审意见(州、市国土部门);

(4)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州、市环保部门);

(5)节能审查意见(州、市发改部门);

(6)不同行业应根据法律法规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水土保持意见、水资源论证意见、文物保护意见、电力保障意见、矿产资源压覆意见、地质灾害评估意见,房地产开发资质文件等)。

5.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环节,主办单位:州、市住建局(规划局),并联审批项目:

(1)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州、市消防部门);

(2)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州人防办);

(3)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4)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州国安局、军分区);

(5)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州水利局);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州文物管理局);

(7)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总体规划确定的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州无线电管理局、州广电局);

(8)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污染源等工程(电力公司);

(9)建设项目涉及交通影响评价事项的审查,限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类项目,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交通设施项目(州、市交通部门);

(10)建设项目涉及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事项的审查(州、市国土部门);

(11)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相关部门)。

6.项目初步设计(限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环节,主办单位:州、市发改委,并联审批项目:

(1)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资金筹措落实证明文件(州、市财政部门)。

7.项目施工许可环节,主办部门:州、市住建局,并联审批项目:

(1)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项目建设单位);

(2)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单位);

(3)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项目监理单位);

(4)用地批准手续(州、市国土部门);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

(6)资金保函或证明(项目建设单位)。

8.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主办部门:州、市住建局,并联审批项目: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审查意见(州、市住建﹤规划﹥部门);

(2)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审查意见(州、市环保部门);

(3)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查意见,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州气象局);

(4)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审查意见(州、市消防部门);

(5)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验收审查意见,限人防工程设施项目(州人防办)。

(二)并联审批操作程序如下: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后,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主办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转递各协办单位,分头进行审查。协办单位要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并回复主办单位审批窗口。主办单位审批窗口要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收到各协办单位“同意”意见后,主办单位、各协办单位分头进行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主办单位在收齐各协办单位审批意见后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一并送达申请人。

七、工作规则

(一)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并联审批之外另行单独审批。并联审批所有审批事项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协办部门要准确提供给主办部门。所有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书、表格等由主办部门统一发放。

(二)在接件阶段,由主办部门根据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统一确定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因确定协办部门失误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的同级协办部门承担(申请材料不真实全面地反映情况的除外)。

(三)在受理阶段,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审查申请材料(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当在统一接件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办法另有时限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由主办部门作出统一受理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应同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应同时送克州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四)主办部门应在作出统一受理决定的当日通知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同级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情况特殊的,也可派人于次个工作日领取审批材料),并按照主办部门的规定办理领取审批材料的相关手续。主办部门、同级协办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后,应及时确定自己是否有审批权,如无审批权,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或下级对口部门)移交审批材料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申请其他审批事项。

(五)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签署《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应同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应送克州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规定的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六)在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不得批准主办事项。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立即通知协办部门终止审批。

(七)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决定中止审批的,主办部门应立即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经催告后超过5个工作日仍不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八)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要在《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注明,由主办部门转告申请人在克州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缴费,由主办部门代协办部门统一颁证。有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

(九)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批准或者中止审批主办事项。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但主办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以此为由决定不批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十)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立即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原则上应在上级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主办事项。

(十一)主办部门因申请事项重大、复杂,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协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回复,确需延长时限的,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报克州行政服务中心批准。经克州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后,主办部门的审批时限最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协办部门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或其传真件)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

(十二)克州行政服务中心会同主办部门召开的预审会议、申报材料集中审查会议、联合踏勘等,各协办单位必须按照克州行政服务中心和主办部门的要求,派熟悉审批业务并能适时提出审批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如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导致审批时限延误或其它不良后果的,由相关协办部门承担有关责任。

(十三)审批主办事项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申请人修改申办材料、提请专业委员会审议、报请克州人民政府审查以及主办事项、协办事项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由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主办事项的审批时限内,主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十四)克州行政服务中心要会同并联审批的主办部门在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具体负责主办部门的各项职责。并联审批窗口要设置并联审批各项目相关内容的公示牌,包括并联许可的工作流程,办理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许可程序、条件、内容,申办要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依据,许可部门具体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办事许可申请须知》或《告知单》由各许可机关编制,连同申请许可需填写的表格以及所有申请要件的示范性文本一并交并联审批窗口,各相关部门要给予应有的支持和配合。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对并联审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要把并联审批工作作为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项中心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具体协调。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成员为并联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应在克州行政服务中心召开,由克州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具体组织。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并联审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配合,保证并联审批工作运转顺畅,高效透明,健康发展。

(二)制定配套制度。州发改委、工商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和市发改委、工商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配套制定并联(合并)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项目范围、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承诺时限等予以明确,并报送克州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克州、阿图什市级协办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和主办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配套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方案,对协办事项的实施条件、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以及克州、阿图什市的审批权限等予以依法明确,送主办部门审查后出台,报送克州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三)充分授权。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要按照审批、执法、监管适度分离的原则和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州行政服务中心进驻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5]3号)的要求,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和“一审一核制”,把行政审批重心和实体性职权进一步向窗口转移,充分授权审批窗口,增强窗口办事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协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的工作要求,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各类协调会议原则上要在克州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克州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联合踏勘。对需做现场勘察的专项审批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主办部门提出联合勘察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经现场踏勘,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均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认为项目不宜批准或暂时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将意见回复到主办部门。

(六)强化监督。州、市监察局要对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方案的规定致使并联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加并联项目和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克州人民政府报告,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工作责任;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并联审批的监察职能,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监察;克州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举报,对于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规定的行为,经查实后要责令立即纠正或通报批评。

(七)完善设施设备。为保证并联审批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应对现有设施设备做进一步完善。克州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现有计算机办公网络系统、拓展功能,尽快适应并联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进驻克州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要尽快实现内部办公网与审批窗口的互联,尽最大可能实现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要为审批窗口配备必要的传真机、扫描仪、公示牌及相关资料,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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