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公墓建设的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公墓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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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公墓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做好新形势下的殡葬改革工作,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切实加快全市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切实推动各类公墓建设,逐步改变墓葬管理中存在的无序乱葬现象,为推进全市殡葬改革提供基础平台。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选址
公墓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山脊地,不得在“三道六区两地”(指铁道、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和城市(镇)规划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公益林区、水源保护区及农田农地)和其他有碍观瞻的地方建设公墓,原则上离开村庄1000米以上,避免对周边群众的生活造成影响。
(二)依法建设
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要求,开展公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建立的公墓,视为非法公墓,不得使用。
(三)分类管理
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村民小组兴建,主要用于安葬本地居民遗体、骨灰,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城市中心公墓实行半市场化运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向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实行相对控股,控股权主要由公墓建设用地所有权构成,开发商出资参与开发建设,双方按股分成;墓穴价格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分不同地段核定,确保经营性公墓在运作中体现其应有的公益性。
(四)尊重民俗
公墓建设要尊重群众习俗,充分利用历史上形成的祖坟地、宗族墓地、祖祠(庙)建设公益性公墓。要高度重视回族等少数民族公共墓地(墓区)建设,把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和推进殡葬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搞好少数民族公共墓地(墓区)的管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一)大力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
1.2011年,保山中心城市、县城所在街道(镇)及所有建制镇的坝区村组(社区)要完成镇(街道)、村(社区)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
2.2012年,前项所指镇(街道)剩余的山区村和所有乡政府驻地村,以及不属于以上范围但属于国道、省道、铁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村组要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
3.不在以上两项范围内的村组,视情况在“十二五”期间分期分批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
(二)积极推进城市中心公墓建设
各县(区)要根据殡葬改革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稳妥规划建设一批城市中心公墓,满足社会发展需要。2011年,隆阳区、腾冲县分别建成1个中心公墓,并完成第2个中心公墓的项目前期工作,其他县着手进行中心公墓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2012年,隆阳区、腾冲县分别再建成第2个中心公墓,其他县分别建成1个中心公墓。2013年—2015年,隆阳区、腾冲县分别再建成第3个中心公墓,其他县力争再建成第2个中心公墓。
四、严格标准,规范推进公墓建设
(一)严格要求,扎实推进公墓建设
1.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村(社区)、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坚持方便群众、尊重民俗、墓地权属无争议的原则建设,也可以以氏族为单位建设或联合建设,墓地选址、管理模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做好公墓的绿化、美化工作。为解决好骨灰(骨殖)的安置问题,满足不同层次群众对骨灰(骨殖)安置的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兴建或利用宗族的祠堂或废弃的旧屋改建村级公益性骨灰寄存堂(塔、楼);范围不大、人口不多的乡(镇),也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兴建公益性公墓。大力鼓励骨灰深埋和实行撒葬、花葬、树葬,不留坟头,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可建设树(花)葬型公墓。为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每个乡(镇)要规划建设好1—2个示范性公益性公墓,示范性公墓的具体建设和验收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结合外地经验制定。
2.城市中心公墓按能满足30年—50年的需求实行一次性规划到位,按规定分期报批开发建设。城市中心公墓要有完整的规划和设计,充分满足城市、土地、水利、林业、环保等规划要求,并严格按规划设计进行开发建设,有完善道路、停车场、拜祭场、厕所等相应配套设施,做好环境的绿化、美化,绿化率达40%以上,做到开发建设和生态保护并重。中心公墓建成后需报请市政府组织验收。
(二)严格标准,合理控制公墓规模
1.合理确定公墓用地面积。按照每年6.5‰的自然死亡率及能满足30年—50年的使用期,合理确定建设面积,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2.严格控制墓穴用地。单人骨灰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墓不得超过2平方米;双人合葬骨灰墓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遗体墓不得超过3平方米。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按有关规定需扩大墓穴用地的,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能超过5平方米。
(三)规范公墓审批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示范性公墓需经县(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村组公益性公墓用地位置由乡(镇)相关机构确定认可。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建立的公墓,由民政会同国土资源、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公益性公墓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炒买炒卖公墓穴位或骨灰格位。示范性公益公墓建设单位可根据投资成本按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核算,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向丧主收取满足运行所需的设施成本费和必要的水、电费及人工费用,严禁公墓建设单位擅自决定收费标准,严厉打击非法牟利行为;其他村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实行零成本进入。同时,要创新思路,出台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创办骨灰寄存堂(塔),实行有偿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管。
城市中心公墓的规划、选址、开发、建设、管理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前期工作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立项批复;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其他有关材料。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准入,科学开发,规范管理。城市中心公墓建设实行半市场化运作,在发展阶段也可实行政府独立经营,要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暴利、炒卖墓穴等行为,一旦发现依法查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公墓建设是推进殡葬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丧者遗体和骨灰集中安埋安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各类公墓设施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做好整体规划和开发建设,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民政部门要严格公益性公墓的审批,会同各乡(镇)认真对公益性公墓(含自然形成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登记造册,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其用地合法性进行确认;环保部门依法对其环保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塔、楼),严格按照服务项目成本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国土等部门要对公益性公墓选址进行规范和把关,禁止非法占用林地和毁坏林木。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真抓实干,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做到按时、按质、按要求完成公墓建设任务,为加快全市殡葬改革打好基础。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要加大对各乡(镇)兴建公益性公墓的扶助力度,财政资金要发挥关键作用,重点用在乡(镇)示范性公墓和骨灰寄存堂(塔、楼)建设上,资金的筹集以群众自筹为主、外部扶助为辅,采取“五个一点”(即热心人士捐资一点、户主入份收取一点、乡村自筹一点、财政补助一点、挂钩单位帮扶一点)的办法解决。市、县(区)财政按城市中心公墓每个50万元、乡(镇)示范性公益公墓每个10万补助规划及前期工作经费,其中市级承担20%。保山市中心城市范围内,每个城市中心公墓市级再给予20万元启动补助资金,待公墓规划建设启动后下拨。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持之以恒地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发现和报道社会各界以及人民群众当中实施殡葬改革的好典型,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殡葬法规,树立自觉实行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风气,树立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为加快推进全市公墓建设和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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