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2011年第三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层统一采购价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文号:浙价医〔2011〕423号
颁布日期:2011-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2011年第三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层统一采购价的通知

浙价医〔2011〕42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将浙江省2011年第三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层统一采购价格等予以公布,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层统一采购价格(详见附表1)、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集中采购基本药物补充规格剂型基层统一采购价格(详见附表2)适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最高不超过统一采购价格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价格政策执行。

取消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0g×250ml(玻瓶)甘露醇注射液基层统一采购价格。

二、调整后的低分子右旋糖酐氨基酸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详见附表3)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政策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统一采购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9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上述药品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1.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

层统一采购价格表

2.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集中采购基本药物补充

规格剂型基层统一采购价格表

3.低分子右旋糖酐氨基酸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

格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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