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预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9〕2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是今年治理软环境工作中的一项重点,也是当前“三讲"整改的重要措施。此前,政府调研室已就这项改革工作进行了考察和摸底调查,各有关部门已将本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整理上报。为使这项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决定由各部门先行提出本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的预备方案。即各部门按照本《通知》所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原则,对本部门承担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进行梳理分类,对拟取消、合并、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先行提出本部门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科学确定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改革和完善政府审批内容、方式和手段,理顺关系,明确责任,依法行政,简化手续,加强精管,提高效率,优质服务。
二、具体原则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就坚决放开,尽量减少审批事项,切实将政府职能转移到制定市场规则、加强间接调控、实施监督管理上来。
(二)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本着方便基层、方便群众、方便企业、服务社会的精神,能取消的尽量取消,能合并的尽量合并,能下放的尽量下放。
(三)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确定政府的职能,对那些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取消审批,实行间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属于企业自主权的事项,取消审批,还权于企业;应该由中介组织履行的职能,要根据中介组织发展状况,逐步转移给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依法监管。
(四)对我市自行规定的审批事项,从实际出发,一般应由审批改为核准。
(五)凡省以上国家行政机关无明确规定必须审批,只强调加强管理的事项,不采用审批管理,尽量采用核准或备案方式。
(六)对国家和省、市明确根据一定条件,评定、确认、认定或进行年审、年检、验收等各项内容的,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就要取消审批,采取核准、备案制或彻底放开。
(七)由市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或在国家、省、市规定范围以外自行扩大的审批权限部分,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实行必要管理的,可改为核准或备案;同类事项,国内其它城市没有立项审批的,我市原则上也不审批。
(八)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涉及一个部门中多个处室的审批事项,按照由一个主要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提出具体意见,明确牵头部门一个处室负责,简化审批程序,切实巩固联合审批、“一站式"办公等改革成果。
(九)有关城市与社会管理的部分权限,要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下放到区;属于经营性的项目额度或指标,可通过市场招投标等方式。
(十)对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重要事项及必需由政府依法审批的事项,仍需保留并划清审批权限,加强管理。
三、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摆脱部门利益的束缚,站在全局的角度对待审批制度改革,部门主要领导必须亲自负责此事,并指定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责成有关处(室)抓紧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调研室,各部门请于1999年5月30日前将本部门联络员名单报政府调研室(市政府主楼559房间),联系电话:8923017、8967000转2321。
(二)各部门必须把本部门现承担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及改革意见整理清楚,项目要全,不准漏报、瞒报,如出现未申报的审批事项,则视为该事项自动取消;对拟取消或保留的审批事项,都要提出具体依据和理由,以供审核参考。
(三)各部门提交的改革审批制度方案须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部门一把手签字后方可上报,上报时间截止日期为1999年6月30日。
(四)近期,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室将派员到有关部门调查联合审批、“一条龙”办公、“一站式”办公等事宜,各部门要做好准备,协助并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五)各开发区可参照此通知精神,按规定进行本区审批制度的改革、完善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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