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继续开展"备灾救灾、救助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募捐活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继续开展"备灾救灾、救助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募捐活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府办函〔200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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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府办函〔20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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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继续开展"备灾救灾、
救助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募捐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红十字会《关于继续开展"备灾救灾、救助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募捐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继续开展"备灾救灾、救助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募捐活动方案
(长春市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是《中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的职责。为了深入持久的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特制此方案。
一、募捐活动的宗旨和目的
通过开展"备灾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救助弱势群体"募捐活动,弘扬红十字会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动员社会力量为红十字会积累资金和实力,提高红十字会的救灾能力。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红十字会能做出快速行动,向遇难的群众进行紧急救助,解决应急困难。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募捐活动时间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2007年4月5日-4月10日
为搞好募捐工作,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说明这次募捐的目的和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募捐实施阶段:2007年4月11日-5月31日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募捐。
(三)结束验收阶段:2007年6月1日-6月10日
整理验收并将收到的募捐款及票据全部上交市红十字会。
(四)总结表彰阶段:2007年7月15日-7月20日
市红十字会将于2007年6月中旬召开募捐工作总结大会,表彰并奖励几年来为长春市红十字募捐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募捐范围
(一)在长的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辖区所属的中外合资、独资企和事业单位;
(二)红十字会理事部门、团体会员单位;
(三)在长的机关、团体单位、金融保险单位、各大中小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
(四)热心人道主义事业的社会各界志士仁人。
四、募捐方法
(一)由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落实,并在所辖范围内进行募捐。
(二)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组织好街道、社区,保证基层募捐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注意做好协调和组织落实。
(四)市直各委办局由市直机关党工委负责,动员组织落实。
(五)垂直领导的单位(部门),由各单位(部门)与市红十字会取得联系,组织好本单位(部门)的募捐工作,最后统一把募捐款交到市红十字会。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次募捐活动要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二)按市红十字会安排的时间抓紧部署,掌握进度,做好总结,及时反馈情况。
(三)统一募捐收据,此次募捐由市财政局提供专用票据。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发区管委会要有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使用,防止丢失,不得挪作它用。募捐结束后,发票存根、记帐红联及剩余的收据全部返回市红十字会。
(四)各级红十字会、开发区管委会募集的捐款,要在本地区募捐结束后5日内集中一次性全部上交市红十字会募捐办公室,市红十字会收到此款后3日内返款。
(五)此次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将70%返给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及开发区管委会;市红十字会留30%。这些捐款全部作为救助专项基金,专户存储。一旦发生灾情、突发事件,立即参与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六)收到捐款除给对方开据发票,同时做好登记(姓名、单位、金额、电话)以作备查。
(七)此次募捐活动要在《长春日报》、《长春晚报》、长春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宣传,并公布电话及募捐帐号,请新闻单位给予支持。
联系方式:
市红十字会办公地点:南关区近埠街4-2号(重庆路和平大世界西侧后面黄楼三楼)
联系电话:88913749、88914020
长春市红十字会帐号:
全称: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政府核算大厅
帐号:724-0620120000022-087
开户行:商业银行新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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