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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8年公民义务献血任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7〕8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8年公民义务献血任务的通知
绿园、宽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1998年长春市公民义务献血任务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承担献血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按时完成献血任务。严禁雇用个体献血员顶替职工献血。对因特殊情况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应交纳献血押金,待完成任务后退回。有献血任务的单位可提前与长春市中心血站(北安路71号),电话:2727559)联系。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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